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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设备包括哪些(建筑施工时需要用到哪些机械设备?)

2024-02-24 23:27:14 财经知识

建筑施工时需要用到哪些机械设备?

按设备大小分类可分为:大型设备:塔吊、升降机,外用吊篮,物料提升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起重机,运输车辆等。小型设备: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卷扬机、打夯机等.施工机具就主要指小设备和手提...

建筑机械设备各方都有可参考内容的一篇论文

威马逊台风引发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问题的新思考

前言

建筑施工工地上的塔式起重机倒塌(如图1所示),不仅极易会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而且会在社会上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倒塌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也会造成周边民众的恐慌,其影响也是***劣的。如果从企业直接经济利益上来讲,塔机***毁及塔机***毁给施工生产活动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失也是巨大的。所以,防范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历来是大家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今年7月,“威马逊”台风在海南登陆,最大风力达到17级(风速达60m/s),经过广西南部时最大风力为15级(风速为48m/s)。

据不完全统计,“威马逊”台风造成海南、广西300多台的塔机倒塌或严重受***(如图2所示),这是建筑机械起重机使用史上前所未有的最为严重的事件。为此“威马逊”台风过后,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迅速派团考察,对“威马逊”台风给塔机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调研,事后撰写了多部调研报告和防范强台风的论文。

笔者先后两次赴海南省参与了“威马逊”台风过后塔机受***情况的考察,亲眼目睹了受灾情况,参加了多个调研座谈会,并与个别企业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了交谈,事后参与了调研报告的起草工作。笔者对本次“威马逊”台风造成成片塔机倒塌、***毁引发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问题进行反思,感触颇深。为此,笔者尝试换一个角度来观察这一事件,以法律法规,特别是应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来破析“威马逊”台风引发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问题。

正文

不少专家已对“威马逊”台风造成塔机受***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如塔机悬高偏大、附着装置安装处塔身平面结构不稳定、附着杆截面偏小(如图3所示)以及在海南气象环境中使用内陆塔机、面临超强台风未采取避灾措施等诸多原因,并提出在台风来临之际应该采取适当降低塔身高度、保证起重臂能够随风转动、全面检查塔机安装质量、检查补强附着装置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做好台风地区塔机使用监管等防范措施等等。

笔者认为,如此众多的原因或问题归根结底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的缺失和扭曲造成的。为此,笔者尝试应用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阐述这一观点。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模式

笔者认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五个环节息息相关、不可分离(其管理模型如图4所示,这是基于对我国建筑机械管理调研基础上勾画的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基本模型)。这五个环节任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即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的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以及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与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的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有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均适用于《安全生产法》范围(如图5所示),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均赋予了这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他们应当***地承担其建筑机械安全管理职责。

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基本模型中的责任主体不排除以不同形式组成的责任主体。无论何种建筑机械管理形式,均是四个方面不同组合形式而已。如,有的企业直接从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购置产品,属自购自用单位的管理模式(图6所示)。

有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既租赁又安装的这种管理模式(如图7所示)。

目前建筑起重机械纯租赁企业很多,所以普遍存在纯租赁管理模式(如图8所示)。

有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厂家既生产又租赁这种制造与租赁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如图9所示)。

有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厂家既生产又租赁并安装这种制造与租赁安装管理模式(如图10所示)。

以此类推,无论何种管理形式的模式都涵盖基本模式中的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等四部分的生产经营单位。无论管理模式的组合如何变化,《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赋予的各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职责不能任意切割,只是模式变化后的责任组合而已,如租赁与安装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应该是同时承担租赁企业职责和安装企业职责等二个职责而已(如图11a所示)。我们既不能将安装企业的职责将加于租赁企业(如图11b所示),把租赁企业的职责强加于安装企业(如图11c所示),也不能在实行租赁与安装企业模式时任意丢掉租赁企业的职责或安装企业的职责(如图11d、e所示)。

目前,由于对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基本模式的认识不清,极易产生主体责任的混淆,造成建筑机械管理职责难以落实,乱摊派、乱指挥、乱处罚现象屡治不禁。如强行地将租赁企业与安装企业捆绑在一起使用,极易使得各自的责任更加混淆,特别是对那些不情愿捆绑在一起的企业就有可能忽视其职责、甚至推卸其职责。如本次“威马逊”台风来临之际,由谁来降低塔身高度、保证起重臂能够随风转动和全面检查塔机安装质量,几乎找不到责任人,互相指望和推委。有的工地塔机倒塌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租赁、安装、使用各方互相指责,连塔机的拆卸由谁来负责,争执着,难以有个结果。甚至有的企业责怪有关主管部门为什么不早点预报台风。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的监管模式

以上主要介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的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下面分析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监管。

实事求是地说,本次“威马逊”台风中,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是到位的,他们在最快的时间里发出了强台风的警报,并组织强制性地疏散人员,此次强台风没有造成“两工地”的伤亡事故,这是不幸中的万幸。其中,海南省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在本次强台风中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防台风工作功不可抹,尤其是该协会日常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工作为本次在强台风中及时准确定向塔机租赁安装单位发布台风信息及台风过后的灾后统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简称“两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监管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这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关系紧密,所以,按“两工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国建筑起重机械“两工地”监管基本模式如图12所示)。

《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两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建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建筑起重机械“两工地”管理中的安装质量检验管理,它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环节的一部分,属于“两工地”管理范畴。安装质量应由安装单位负责,安装质量检验是安装的重要一道环节,安装没有最后的检验验收环节,就不能称之为安装,所以安装质量检验应由安装单位负责。因此,安装、检验是密不可分的建筑机械安装管理内容,我们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归在安装环节。

使用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承包的概念划分,它应包含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通过以上分析,与建筑起重机械“两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划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实施资质管理的单位,另一部分暂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管理要求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职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机械安装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的是资格许可管理,而有关建筑机械租赁单位、建筑机械安装检测单位以及有的建设单位,暂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管理要求(如图13所示)。

正确认识我国建筑起重机械“两工地”监管方式的基本模型,有利于我们正确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中的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前面所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在各自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均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些条件的具备就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中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的内容。有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理应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管。

但是目前有些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没能很好履行其职责,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埋下了众多的隐患。

1、建筑机械产品制造单位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制造单位为了牟取利益最大化,不按***有关生产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偷工减料现象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产品制造企业,为了能够推销其产品,回避塔式起重不能按常规在***劣天气和环境中使用的规定,不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做出正式申明,误导企业购买其产品,严重侵害产品使用者的权益,也不对产品用户发生塔机事故后如何开展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更无售后服务的理念,现在市场上很难见到有关对塔式起重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抢险救援的机械设备,暴露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制造厂家对产品用户利益的忽视。本次“威马逊”台风过后,有的塔机使用受***单位提出对生产制造厂家在推销产品中未能在《产品说明书》上详细申明产品的安全使用以及售后服务的问题的之一,向产品生产制造厂家敲响了警钟。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产品生产质量责任,担当起社会责任,应当成为这次“威马逊”台风给我们带来的重要启示。

如果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制造单位履行了职责,就把住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的第一道门槛(如图14所示)。

2、建筑起重机械产品租赁单位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产品租赁单位只租不管现象较严重,这次“威马逊”台风带来了这样一个警示,这就是“只租不管”不但***害他人利益,也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失,而且也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三条)。也就是说,建筑起重机械产品租赁单位有下列职责:

(1)不得将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建筑机械产品租赁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如建筑机械产品租赁单位不能直接履行这一职责,可按下条职责的要求实施。

(3)建筑机械产品租赁单位出租给施工单位的,建筑机械产品租赁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建筑机械产品租赁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产品租赁单位作为建筑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理应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品质量把关,把不好的产品拒之门外,把信誉不好的产品生产制造厂家列入黑名单。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守住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二道门槛(如图15所示)。

目前,绝大多数建筑起重机械产品租赁单位是不了解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谁来监管建筑起重机械产品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是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监管的一个空白。笔者认为,目前全国各地开展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工作的协会,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监管空白。行业协会可以在原租赁行业确认工作基础上加大对租赁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的宣传和教育,并逐步建立有效的租赁行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动态监管。

3、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安装单位职责。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是本次“威马逊”台风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其中安装单位没有安全监管人员、操作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以及安装检验职责严重缺失或职责不清、严重混淆相当严重。这是造成在“威马逊”台风塔机倒塌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安全设备安装、检测、改造和报废等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条)。也就是说建筑机械产品安装单位应当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从事设备安装活动,并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安装吊装作业,对安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或报废的设备不得使用。

此外,必须探讨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安装检验检测这一长期困扰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问题。

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要由专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检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机构应属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属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也就是说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是“委托”服务,既然是委托,就不应成为强制性检验。实际上住建部有关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由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检验也是“委托”的形式。但是,目前各地却将其检验变成强制性管理要求。

按照责任“谁做,谁负责”的责任划分原则,应该是“谁安装,谁负责”,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应由安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即如果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其最终的安全生产责任还是由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本次“威马逊”台风塔机倒塌现象中,塔机的安装检验检测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绝大多数塔吊没有经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原因是当地的检测机构只有两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检测,就是被检测的塔机而言,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也是用“对当时的检测项目负责”来回避检测的责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现有的检测机构数量、素质和专业水平来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验检测机构难以担负起安全监管的角色。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三道关,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关的把守值得深入研究。强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职责,让其真正履行其职责,是把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关的关键(如图16所示)。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履行,本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范围,但是目前对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的监督是不到位的,安装资质管理、安装方面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均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是严重失效的,应当引起我们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4、建筑机械产品使用单位职责。

根据以上建筑机械管理模式的分析,建筑机械产品使用单位应为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等。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在施工现场,所以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都负有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机械管理的责任。

由于绝大多数建筑施工单位把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剥离开企业,现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体系是很不健全的,他们认为既然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有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他们企业就可以不管设备了。这是目前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上的一个很大误区。

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有着同样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所以,建筑施工单位理应承担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是生产“建筑产品”的组织,是建设工程的活动组织者,理应也归类在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之中,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批准加入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中,把建设单位成为“雇主”,其雇主承担建设工程中包括“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在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此外,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在建筑法等有关法规中有更加详细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由此看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第四道关(如图17所示),也就是最后一道关建筑机械产品使用,相应的把关者不少,但问题却很多。

不难看出,如果使用单位能够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就能够把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犹如产品制造、租赁、安装等问题拒之于使用环节外,那些在使用环节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问题就难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然而,由于使用单位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把精力放在可以有效监管使用环节上,且有可依的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权力,而是一味的强调监管对象多,难以监管,甚至不切合实际地将其它环节的责任主体捆绑在一起管理,有人称之为“懒政”,最终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第四个环节没能很好把关。

5、建筑机械产品监管部门或机构职责。

这里的建筑机械产品监管部门或机构应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内的各级人民**及所属的管理部门,其中也包括技术监督有关部门。也就是说,目前涉及到建筑机械产品监管有多个部门,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监管”权力的交叉,往往表现在无“利益”时缺位,有“权力”时交叉。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四道关口的看管监督,理应由建筑机械产品监管部门或所属机构来监督,但是“监管”的缺位或“监管”权力的交叉,使得我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各个责任主体职责难以落实。(如图18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行政监管责任主体基本可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见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如负有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执照申请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筑机械“两工地”的监督管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监督有关部门应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一条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第六十二条还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的四项职权。其中不难发现,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每一条款职责中都冠以了“依法”的字样。以建筑机械产品监管部门或机构职责来讲,每一项监管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这也是《行政许可法》对行使*****权力机构依法行政的约束性文件。***将向社会公开“凉晒**清单”,今后**部门或所属机构的不在**清单内的任何所为是不允许的。

如果严格按照**清单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两工地的建筑机械管理的监管。由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检测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上没有资质管理的要求,因此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上也难以得到完全的监管(如图19所示)。

四、全面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分析及展望

通过以上建筑机械设备各个责任主体职责的分析,不难发现各个责任主体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上均存在问题。

责任的缺失,就会造成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上某个环节的缺陷。建筑机械管理的四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就像一副多米若骨牌,若后续的责任不加强,前面倒下,后面跟着倒下,最终发生建筑机械事故。倘若后面责任性强,哪怕是前面出现问题,就有可能被发现,可能发生的事故就被挡住,或者把事故的危险或概率降到最低(如图20所示)。

以本次“威马逊”台风为例,并不是台风来临所有的塔吊都倒塌了。上图3a左图所示的二塔吊倒塌旁就有二台未倒的塔吊(如图21所示),左1、左2楼塔机倒塌,在同一工地另一建筑公司施工的右1、右2楼与其并列且建筑结构、施工进度相同,施工所用规格近似的整体塔身式塔机,因及时降低悬高为20多米而成功避灾。

在我们后续的第二次考察中发现,在一些塔机倒塌的其他工地,其工地上没有一台塔吊倒塌。还有的企业今年在海南的塔吊未倒塌一台,这家企业长期以来在沿海地区安装使用塔吊,从未发生过塔吊倒塌事件。去年在一个工地上,其他的企业塔吊倒了5台,这家企业的7台塔吊一台也未倒塌。这是什么原因呢?归根结底就是责任!这些企业无论何时,都在自觉地履行其企业的职责,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有健全的建筑机械管理制度,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如果没有安全管理责任,就是没有发生台风灾害,有的塔吊还是照样倒塌。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本文中的图1所显示的塔机倒塌现场,就是没有台风情况下倒塌的多个事故案例的情形。

难道我们还不反思吗?难道我们还在为强台风是自然灾害而狡辩吗?没有责任意识,下次台风,或没有台风,这些企业的塔吊有可能还会倒塌。强台风只不过是把我们现在的塔机管理的问题掀开了而已,暴露得更彻底而已。

如果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单位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都能够自觉增强责任意识,职责落实到位;如果各有关部门监管到位,兼管各项工作做实,不留空白,即下面生产单位责任“落实”、上面有关部门监管“做实”,那么就能象两个铆钉一样防范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上的“多米若骨牌”效应(如图22所示),建筑机械设备全方位管理的格*就能够出现。

所以,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当树立全方位的管理,加强各个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势在必行。

下面结合《安全生产法》谈两点看法或建议。

(一)转变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监督理念和方式

本次《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理念有了很大的突破。本法第一条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它谕示着安全生产立法理念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层次提升,它不再*限于安全生产领域,也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更是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随之而来的监管内容也将发生了很多变化。要迎接这一变化,必须在如下几个方面进新思考和研究。

1、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思考。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是什么?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应该如何归纳和履行?这是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次“威马逊”台风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建筑起重机械产品质量保证、设备维护保养、安装与拆卸技术以及使用规则包括隐患、事故救援等一些列责任落实问题。只有理清了这个概念和内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各责任主体才能真正做到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我们有关部门才能真正监管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

2、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思考。

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质是什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本次“威马逊”台风过后的防台风灾害的思考,都不约而同地提及了标准问题。何谓安全生产标准化?现行的标准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各标准之间有何关系或需要进行哪些修改,这一些问题也应值得我们思考,由此可引出一些课题来。

3、行业协会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思考。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提出了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要求。本次“威马逊”台风中,有关建筑机械管理方面的行业协会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个作用不但表现在台风后的抢险救援与事故调研、分析上,而且表现在已经开展的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工作的成效上。我们应当为此总结,并在总结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上的作用。

4、建筑起重机械隐患事故的界定与处置的思考。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生产安全事故与隐患的管理,何谓生产安全事故、何谓生产安全隐患,如何更加科学的界定与处置,也应应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本次“威马逊”台风影响,是造成塔机成片倒塌的主要因素,如何界定这一重大事故,为什么不能够将这些事故定性为管理问题的事故,有待于我们思考。

总之,本次“威马逊”台风过去了,蓝天、阳光又来了,我们能否还是保持些清醒的头脑,思考一下,下一次台风来前我们能够做了些什么?我们能够把塔机倒塌降低到何种程度?

(二)加强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的途径和方法

1、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各生产经营单位知法。

首先,必须让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各生产经营单位知晓《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究竟赋予了哪些安全生产责任。可以这么说,我们现在许多企业不是很清楚的,就拿这次“威马逊”台风受灾调研来看,我们绝大多数租赁企业是不知晓《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甚至连自己决定的是否参加财产保险都不挂在心上。本次台风许多受***的租赁企业没有参加财产保险,又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根本没有安全责任的划分,塔机倒塌后只有自认***失,有的交过保险需要续保时,由于当时的资金周转问题没有及时续保,所以这次台风后眼睁睁地看着这些巨大的***失,叫苦连天、欲哭无泪。

2、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各生产经营单位懂法。

其次是要让这些企业知晓如果不履行这些职责,将面临的处罚。《安全生产法》中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仅50条,占《安全生产法》114条条款的43.8%,并且几乎每一条职责的要求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且处罚力度加大、处罚措施更加严厉,加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条款,本法有近70的条款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占整个法规条款的50%。生产经营单位知道法律责任最久的力度,我们的有关监管部门切实按照法律责任进行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会大大地提高。

3、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各生产经营单位守法。

最后,让我们生产经营单位能够静下心来好好思考如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估计,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对这一法规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定义和内容是不清楚的,更加说明我们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好好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只有知法、懂法,并依法生产,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好转。

(三)有关全面提高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建议

1、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其作用,弥补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监管的不足。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这是本法亮点或创新点之一,它进一步充实了社会管理、社会建设范畴的理念,即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新格*,提出了行业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这一条文的确立,预示着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一个新力量将加强,这就是协会组织。行业协会依据“**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的要求加入到社会监管的行列,我国建筑起重机械行业管理的监管形式将发生大的变化。目前,我国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管理就是以行业协会形式进行管理的,发挥了很大作用。本次“威马逊”强台风中,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协会及时组织专家赴海南等地考察,以及在强台风之前协会组织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等,都在本次访台风管理中显示了它的作用。如果行业协会能在我国建筑起重管理的各个监管薄弱环节或空白领域内(如图示19所示)发挥它的作用,那么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监管现状将大大改变。

2、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制造企业、租赁企业、安装企业以及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前面所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对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制造企业、租赁企业、安装企业以及使用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和素质上也给予了很大的主动权。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第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原有六项职责中,又增加了一项,这就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这一项的增加寓意着两方面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突出强调;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体责任应该是企业,而不是其他方。当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形式主义、“为证培训”现象很严重。这一规定的出台,为纠正社会上存在的乱培训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企业和全体社会思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从原来的从业人员三百人的界限调整为一百人的界限,删除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中有关“委托”的选项,意味着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生产制造企业、租赁企业等都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最起码必须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将原来的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任职进行了修订,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回避了“考核合格后”的要求,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在任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先参加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可先任用。但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参加培训和考核,而是把上岗培训与考核的主动权和责任交给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事后监督和过程管理。这一规定必将对现有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现状产生影响,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将原“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即删除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改为“取得相应资格”,这就预示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将发生变化,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

也就是说,今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制造企业、租赁企业、安装企业以及使用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越来越明确,且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教育培训方面的主动权越来越大。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履行其各自的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成为可能。

如果行业协会积极性得到发挥,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制造企业、租赁企业、安装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能够切实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一方面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各个监管部门确实履行其职责,有关行业企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监管就能够得到充实;另一方面,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制造企业、租赁企业、安装企业以及使用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带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整体水平的整体提高,那么我国全方位的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模式就有可能得以实现(如图23所示)。

 

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d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给我国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样也给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以此同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必将给我国建筑机械管理带来新的机遇。我们一定抓住新形势下的新机遇,转变观念,在依法管理思想指导下,研究和改进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制定新规则,以社会化管理新理念打造全方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新模式。

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关

建筑机械产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履行

根据我国建筑起重机械“两工地”监管模式(见图1)分析,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为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等。

图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在施工现场,所以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都负有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机械管理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的一关,笔者称为“第四关”(见图2)。

图2

第四关在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见图3),哪怕是在制造、租赁、安装等环节上都出现一些问题如图3(i)所示,都有可能杜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反之如果制造、租赁、安装等环节没有问题,如图3(d)所示,由于使用管理不善都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图3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作用

由于绝大多数建筑施工单位把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剥离开企业,现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体系是很不健全的,他们认为既然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有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他们企业就可以不管设备了。这是目前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上的一个很大误区。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所以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单位有关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有:

1、不得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设备租赁发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发包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设备租赁等单位的,应当与这些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设备租赁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对照如上责任,有关建筑施工单位应注意:

(1)是否审核过设备安装与租赁单位的相应资质和诚信度了吗?目前绝大多数做的好的建筑施工单位都建立了设备安装与租赁单位的诚信名单或准入名单,严把安装与租赁的准入关。

(2)是否与设备安装与租赁单位签订了安全协议?协议中的安全职责是否明确、合法?也就是说只签订安全协议,但不明确或不合法,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起不到作用的。例如协议不能保证施工单位对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等,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或起不到协议约束作用。

(3)是否能够统一协调、加强对设备安装与租赁单位的进场管理,并做好定期检查?签好协议不能万事大吉,还应当加强检查和落实,能够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在加强建筑机械设备统一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安装与租赁单位进场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本单位及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是很重要的一项,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包括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也是施工单位的一项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能够切实履行以上这些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第四关”就牢牢把住了,哪怕是出现图3(c)、(f)、(i)等情况,都能把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中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建设单位的作用

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是生产“建筑产品”的组织,是建设工程的活动组织者,理应也归类在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之中,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批准加入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中,把建设单位成为“雇主”,其雇主承担建设工程中包括“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在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和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这里不再详述。

此外,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在建筑法等有关法规中有更加详细的安全管理职责。

如有关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使用等安全管理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参加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论证会;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这些规定都是对建设单位以及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要求,也就是说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问题,建设单位的责任也是很大的。

实际上,如上所说的施工单位也与建设单位有关,如果建设单位重视了,在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并在建设工程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如果把“第四关”作为重要的关口的话,建设单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建设单位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最为重要的关键。许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与建设单位脱离不了干系,他们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中占据强势的地位。

我们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总而言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第四道关(如图3所示),也就是最后一道关很重要,相应的建筑机械产品使用把关者不少,但问题却很多。如果使用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能够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就能够把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中犹如产品制造、租赁、安装等问题拒之于使用环节外,那些在使用环节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问题就难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

 

建筑机具包括哪些

1.钢筋:切割机、调直机、弯曲机、焊机2.施工电梯3.塔吊4.木工:锯台

建筑机械包括哪些?

出了上述以外还有以下安全装置小车断绳保护风速仪夹轨器(轨道式塔吊)缓冲器挡板滑轮组装置保险装置有:防脱钩装置(吊钩保险)滚筒保险至于建筑机械的保养,那就不是一两句话可以概括的了!楼主不妨找到机械的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事项包括哪些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使用:购买者需提供起重机械设备的详细资料,如型号、品牌、规格、出厂日期等,并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和改造:购买者需提供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和改造的卜誉详细资料,如型号、品牌、规格、安装日期等,并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验:购买者需定空逗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并将检验结果提交设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购买者需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并将维护保养结果提交设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管理:购买者需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培训结果提交设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报废:购买者需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报废详细资料,如型号、品牌、规格、报废日期等,并经斗弊卖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报废。

建筑施工机械有哪些?

推土机、铲运机、挖掘机、装载机、钻机、打桩机、锚杆机、钢筋切断机、机动翻斗车、井架、混凝土提升机、施工电梯、汽车泵、移动泵、固定泵、平板振捣器、棒式振捣器、打夯机、静力压桩机、吊车、塔吊、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卷扬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搅拌机、切丝机、电焊机等等。

建筑设备都有哪些?

建筑设备指所有适用於房间和建筑的技术措施,包括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能源(采暖,照明)和供应(水,空气)或废物排放(污水,垃圾)。其目的是对居民和用户提供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必要的安全性。一方面,它通常必要的设施,例如污水,电力供应或照明。另一方面,建筑物的所有的设备可自动化运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采暖、空调(HVAC)

■通风、制冷

■排水、排污、供水

■煤气

■防火设备、火警探测

■电

■电话线、网络、通讯(ICT)

■升降机或电梯

■避雷

■低压供电(LV)、电箱、开关

■照明、自然光、立面

■保安、警报

快来看看建筑工地需要哪些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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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施工现场的效率。建筑工地常用的设备有哪些?

1、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起重设备,也称为塔式起重机,有一段长(高)(称为“标准段”),用于提升建筑材料,如钢筋、木材、混凝土、钢管等建筑材料。塔式起重机是现场必不可少的设备。

塔机的作用是承受吊杆和平衡臂带来的上部载荷,通过回转塔、转台、轴承座等结构件直接传递到塔架结构。截锥柱、前、后截锥柱自升塔、人字架、支撑架。所有塔式起重机都需要有配重,其作用是支撑配重,以便在设计要求中形成与提升力矩相对的平衡力矩。除了平衡重外,升降机构通常安装在天平的末端。升降机构置于平衡臂末端的配重处,起到部分配重作用。二是增加塔筒与导轮之间的距离,以利于钢丝绳的缠绕,避免钢丝绳的乱绳现象。平衡体重与平衡臂的长度成反比关系,而平衡臂的长度与上臂长度的比例有一定的关系。平衡重相当大。光塔是至少3~4t,和重型几乎是30t。

2、升起

升降升降平台是一种多功能起重机械,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轨道式、弯臂式、剪刀式、链条式、装卸式平台。电梯通常用于救援和装饰。

3、外部挂篮

建筑吊篮在高层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如外墙施工、幕墙安装、保温施工和维护、外墙清洁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分离和动态电力。

4、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是一种机械输送设备的固定装置,连续垂直提升主要用于粉状、颗粒状和小块物料,设置安全保护装置、断绳对接安全装置、缓冲装置、上下限限高度及间隔装置、防松绳装置安全保护装置。

5、推土机

推土机是一种能挖掘、运输和丢弃岩土的土方机械。广泛应用于露天矿。例如,对于垃圾场建设,平车场,桩岩在分散的、顺畅的工作平台和网站建设等。它不仅用于辅助工作,而且在主采工作中也起作用。例如,剥离和砂矿山开采,牵引和带动刮板和犁地机,和其他土方机械相结合,减少剥离台阶高度时没有交通应用。

6、装载机

装载机是土方工程机械,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建筑、水电、港口、矿山等建筑工程。它们主要用于铲大宗材料如土壤、沙子、石灰和煤,并挖掘硬土。不同的辅助设备也可用于装卸泥土、起重等木材等材料。

在公路建设中,特别是在高等级公路建设中,装载机主要用于路基工程的填挖、沥青混合料和水泥混凝土堆场的集料和装车。此外,我们还可以进行推土、刮土和拉其他机器的操作。由于装载机具有运行速度快、效率高、机动性好、操作方便等优点,成为工程建设中土方施工的主要形式之一。

1、搅拌机

密炼机是一种建筑工程机械,主要用于水泥、砂石料、各种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的搅拌。这是一种带有刀片的机器,轴在圆筒或槽中旋转,混合和混合各种材料,使之成为混合物或适合于一致性的机器。有几种类型的搅拌机,强制搅拌机,单水平轴搅拌机,双轴搅拌机等。

2、加固机

钢筋加工机械是线材钢直钢加工为钢结构工程的安装和施工所需长度,弯曲的形状或组件,包括强化、矫直、弯曲、切断、弯曲、成型、钢筋连接设备的组装、钢筋笼、钢桁架构件(如三角梁,墙,柱,梁、钢网等)。

3、电焊机

电焊机是利用短路短路正负极产生的高温电弧,将焊料和焊接材料熔接在焊条上,从而将接触的对象集成起来。它的结构非常简单,是一台大型电力变压器。

电焊机按输出功率的类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流电源,另一种是DC。他们利用电感原理。当电感被连接断开时,会引起巨大的电压变化。正负极产生的高压电弧会在电极上熔化,从而达到原子键合的目的。

4、升起

绞车,绞车一种小型的轻起重装置,有卷筒、卷绕钢丝绳或链条来升降重物,也称绞车。绞车可以垂直提升、水平或倾斜重物。绞车分为手动提升机、电动葫芦和液压绞车三种。现在电动葫芦是主要的。可单独使用,也可由起重、起重、筑路机械等部件组成,因其简便、量大、绕绳位移大而应用广泛。主要用于建筑、水利、林业、矿山、码头等物料的提举或整平。

5、捣固机

捣固机。建筑施工时,地基是平夯的。

6、无齿锯

一种常用于铁加工的电动工具,用于切割铁丝、管道和型材。它能很容易地切割各种混合材料,包括钢、铜、铝和木材。两叶片可以反向旋转切割,使整个切割过程无反作用力。用于木材、塑料、铁器等物品的应急救援。无齿锯是一种无齿装置,能实现锯切的功能。这是一台简单的机器。主体是电机的砂轮,可通过皮带直接或直接连接在电机轴上。切削过程是通过砂轮的高速旋转,以磨粒的尖角来切割物体,同时磨粒,新的尖锐颗粒暴露出来,磨粒磨***由砂轮本身造成。事实上,有无数的牙齿。

7、木工锯

木工中使用的电动工具用来调整木板的大小。

8、折弯机

折弯机是一种薄板折弯机,其结构主要包括支架、工作台和夹紧板,工作台置于支架上,包括底座和压板,铰链是通过外壳底座与夹板连接,线圈和盖板,在一个外壳凹陷的空心线圈,上盖。使用时,通过导线将线圈通电,电后产生重力到压板上,实现压板与底座之间的夹紧。由于采用电磁力夹紧,压板可制成各种工件要求,加工侧壁工件,操作也很简单。

9、矫直机

矫直机,又称直丝机、矫直断丝机、校直切断机。矫直断丝机属于矫直设备之一。矫直机是钢材加工机械之一。用于直径14毫米以下的钢筋的拉直和切断。切割长度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做。可切割直切不锈钢丝、铝丝、冷拉、塑料皮钢丝等。切割整齐,误差小,性能好。

10、钢筋切断机

钢筋切断机是一种用于剪切杆的工具。一般有全自动棒材切割机和半自动棒材切割机。是钢铁加工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主要用于建筑、桥梁、隧道、电站及大型水利工程中钢筋的定长和切断。与其他切割设备相比,钢筋切割机具有重量轻、能耗低、运行可靠、效率高,因而被广泛应用于近年来机械加工和滚动的小米尔斯,曾在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11、冲击钻

冲击电钻的旋转与冲击。一次冲击非常轻微,但每分钟40000次以上的冲击频率产生连续力。可用于天然石材或混凝土。冲击钻工作时,钻夹头的旋钮有两种调节方式,可对普通手电钻和冲击钻进行调整。但钻削的影响是利用内齿轮实现相互撞击的冲击力,远小于锤头的冲击力。不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钻孔。

12、角磨机

角磨机,又称磨床或圆盘磨机,是一种用于磨削和磨削玻璃钢的磨削工具。角磨机是一种用于玻璃钢切割磨削的轻便电动工具。主要用于金属、石材的切割、磨削和磨削。

普通磨床的型号按附件的规格分为100毫米(4英寸)、125毫米(5英寸)、150毫米(6英寸)、180毫米(7英寸)和230毫米(9英寸)。在欧洲和***使用的小尺寸的米尔斯是115毫米。

13、振动器

振动棒是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一种设备,可以进行混凝土的组合,消除混凝土的空洞和凹坑,提高强度。振动棒按传递振动法、功率源和振动频率来划分。

14、热熔机

热熔机是将加热板的热量传递到上、下塑料加热部件的熔化表面,使表面熔化,然后迅速加热,将上下两个加热部件加热、熔化、固化成一体的电加热方法。

整台机器都是架式的。它由三块上板、底模板和热模板组成。配有热模和上下塑料冷模。操作方式为气动控制和手动方式。主要适用于家用电器、汽车车灯、汽车排气装置等塑料件的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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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的分类

建筑机械类有很多,大点的有各种型号的塔机(QTZ-25.QTZ315QTZ40QTZ63QTZ80)等等还有施工电梯(也叫物料提升机)小型机械就更多了,如搅拌机泵车砂浆机淸灰机空压机钎探机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等等太多了也可以查一下建筑机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