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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36%是多少利息(36%利息怎么算的,谁能告诉我一下吗?)

2024-02-21 14:50:38 财经知识

36%利息怎么算的,谁能告诉我一下吗?

年化率36%,也可以表达年利率36厘,根据利息的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时间),例如此时本金为一万元,年利率36%,则一年利息=10000×36%×1=3600元,分配到12月中,平均每月就是300元。年化利率是通过产品的固有...

网贷的36%年利率怎么算?

1、年利率36%:6000*36%=2160元。即一年的利息为2160元,当一年结束时,需还款本金6000+利息2160=8160元。2、年利率24%:6000*24%=1440元。即一年的利息为1440元,当一年结束时,需还款本金6000+利息1440=7440元。

高利贷利息无限制?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可以要求退还!

法律知识要点:新闻上经常报道借高利贷,某人借款2000元逾期后一年不到,利息滚到10多万元,这一情况最突出的就是校园贷最为突出。还有的因为利息高到根本还不起,被******,民间借贷的利息难道真的没有限制吗?其实民间借贷利率是有限制的,不是出借人随意的计算多少就是多少,只有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的利率才是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该部分利息,即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但是该条文规定可以请求返还,并未规定何时返还,所以小编认为这种返还的请求权应当是在借款人已经履行完还本付息之后才有权提出该项请求,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实务处理过程中,常常由于借款人尚有借款本息未向出借人清偿完毕,在此情形下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都是主动用于充抵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也可以要求充抵本息。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则依法只能最高计算年利率的24%。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20万元,原告于当日分别通过转账、现金支付方式等合计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次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借款总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被告提出再借100000元周转,原告同意被告要求,于同日以转账、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调整借款本金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此后,被告从次月开始偿还利息,后于2016年7月25日偿还了100000元本金,从2017年2月24日后的本息,被告没有再归还。

经计算,被告共支付了从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2月23日止的利息164000元,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36%计算,超出利息、违约金部分41000元在尚欠本金中扣除,原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9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以15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借据虽是自己签订,但其是借款中间人将借款借给第三人使用,且已偿还本金利息共276000元给原告,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据》、《收据》为证,被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认为其是借款中间人及将借款借给第三人使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该《借款协议》、《借据》是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并提供了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实,法院确认原、被告借款的事实;借款金额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在出借200000元和100000元时已预扣了当月利息分别为8000元和12000元,从被告按月返还利息数额和行为审查,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对被告该抗辩予以采信,对原告称其除转账外还交付现金给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被告对2016年7月25日转账108000元中的100000元作为本金已偿还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已返还原告利息的金额问题,原告在出借借款时预扣了2015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2016年3月23日至4月22日的利息共20000元以及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的利息256000元,合计为276000元。原告自愿将借期内的利息从原月息4%调整为月息3%计付,法院予以准许,超出借期内的利息合计44000元抵扣本金,原告要求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清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人民币156000元和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清还借款之日止,以1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给原告劳某梅。

律师点评: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4%,折算年利率为48%,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也是按此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总金额为276000元。由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本案原告主动将约定的月利率4%降低为月率3%计算利息,对于超过3%部分的44000元,依法充抵了借款本金,借款的本金共计20万元,在充抵本金后,本金剩余15.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并无明文规定是充抵本金还是充抵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充抵本金的对借款人有利,如果充抵利息的对出借人有利,司法实践中一般充抵本金的较多,但也有判例是充抵利息的,在实务当中可以按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

如果本案中,原告已经按年利率4%计算利息,完全偿还了本金和利息的,则原告可以单独起诉被告,请求退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就不发生充抵的问题了。

一万月率1.织社买6%一年利息多少

你这是什么贷款按月率算?正规的银行是直接报年率的。如果不是正规银行的话,这里面蹊跷的事情多着呢。比如它可能是每月滚一次,甚至是每天滚一次的,要是一天滚一次的,一个月后你就会被数字吓死。说说银行的正规的,假设它报年利率5%,那么一年的利息是:本金*年利率%*贷款的天数/360。这里面的天数要看今天是不是闰年还要看1年后还钱的那天是不是一个工作日(假日会顺延的嘛)。举例说这个年利率的,假设本金1万,年利率5%,从2014.12.5开始拿到钱计算利息,一年后一次性的还钱的日子是2015.12.7(2015.12.5是周末不上班),天数367天,利息是:10000*0.05*367/360。如果一年期的贷款按月还钱又不同了。

百分之三十六利息这么算?

贷款年利率36% 如果是一次性还本付息,一百元一年36元利息 如果是等额本息,一百元一年的利息是20.55元 超过了人行1年期贷款年利率4.35%的四倍17.4% 超过了人行1-5年期(含)贷款年利率4.75%的四倍19% 超过了人行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4.9%的四倍19.6%

年利率36%是多?

年利率36%这个利率很高的,一年产生的利息已超过本金的1/3。比如一万元本金按这个利率计算,一年到期后可获利息10000*36%*1=3600元,本息合计10000+3600=13600元。

百分之36的利息是几分

月利率5.24%的话,就是5分2厘4的利息;年利率5.24%的话,就是5厘24的利息。

年利率36%是多少利息

年利率36%相当于月息3%。如果用户借款一万元,借款时间为一年,根据利息=利率×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公式,那么年利率36%借款一万元一年利息为360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按照年利率36%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借款人已经按照年利率36%支付利息,

是否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需要分段计算

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不能返还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 可以返还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如当时没有则按合同成立时最近一次公布一年期LPR)。如在此期间已经按36%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

被告主张其自己付还原告的款项均系还息,原告亦认可被告的还款系还息,但由于原告与被告各自主张的约定月利率不一致,且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中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标准,因此,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本院认定按月利率3%计算,超过部分,予以抵扣本金。对于未支付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2018年8月3日,被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7月1日止,被告还款70000元,扣除应还利息16500元(50000×3%×11),余53500元抵扣本金50000元,结余3500元;2019年7月1日,被告借款40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止,被告还款32500元,加上之前结余3500元,共36000元,扣除应还利息4200元(40000×3%×3.5),余31800元抵扣本金40000元,结欠本金8200元;2019年10月16日,被告借款50000元,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4日止,被告还款41400元,扣除应付利息4365元(58200×3%×2.5),余37035元抵扣本金58200元,结欠本金21165元。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16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16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借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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