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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安全吗索赔无收据(支付宝里的余额宝安全吗?)

2024-01-25 17:46:40 财经知识

支付宝里的余额宝安全吗?

余额宝风险是非常低的。用户将钱存入余额宝其实是购买了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是一种风险极低的基金,投资的是货币市场上期限短、流动性高、低风险的标的,因此亏***的可能性很小。支付宝在用户账户安全方面也是有保障的,用户100万以内的***失都有保险作为保障,所以不用担心钱会丢。

但是余额宝毕竟是理财,不同于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本、保息的,但是余额宝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并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收益,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货币基金是存在亏***的可能性的,只是这种可能性非常小,但也不排除是极端情况下,会出现亏***的可能性。余额宝还未发生过亏***的情况,虽然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但是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余额宝有风险吗

由上可以看出,虽然余额宝有风险,但是风险极低,而且有多方面保障,还是比较安全、稳妥的一种理财方式。任何投资理财都伴随着风险,余额宝被盗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网络无国界,服务器有国界的大环境下,在选择任何投资理财...

现在支付宝里的余额宝安全吗?想存5万在余额宝里安全吗?

你好,余额宝是支付宝里面的理财产品,支付宝是在央行的监督和管理下运行的,只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安全,余额宝由阿里巴巴,天弘基金,博时基金,中欧基金,四家公司控股投资组成,其中天弘基金是国有资产,也是国内最大的货币基金公司,余额宝的风险等级,安全等级和国内各大银行是一样的,你可以放心使用

天弘基金余额宝安全吗

货币基金有没有风险和银行有很大关系,基金相对于股票证券风险小很多,而货币基金又是基金中风险较小的,所以货币基金是公认的风险性比较小的。  货币基金是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专门投向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具有“准储蓄”的特征。  由于数字货币的出现,货币基金领域又出现了新型的货币基金,虚拟货币基金。也称之为数字货币基金。例如:贝莱德数字货币基金。

支付宝中的余额宝安全吗

好  问题我解答过多次了看得出来考虑否余额宝进行投资还担忧余额宝安全性里我认安全问题分两理解防盗角度账户内资金否安全另投资角度投资否安全下我也分两角度解释1.防盗角度资金安全  首先任何公司都敢承诺们产品绝对安全因技术断进步会有之前没有发现漏洞出现另外低风险也代表0风险坐飞机也有百万分之几率出事我们会因极低几率坐飞机了对对人认安全因余额宝上资金转出转出绑定银行卡上绑定银行卡指用注册支付宝账号时使用身份证信息注册银行卡也说只能本人卡才能与余额宝绑定转入转出关系主要考虑安全靠谱转出时部分银行实时转出大部分银行会有段时间延迟过会太久我本人经历来说没有超过过两小时直接转出银行卡余额宝上现金还直接用来还信用卡欠款及淘宝购物信用卡还款没有要求把别人卡也挂帐户上当也只能给们还款别人想用余额宝来还信用卡欠款还需要:1.帐号密码2.支付宝钱包手势解锁3.需要支付短信验证4.设定了交易密码还需要交易密码说强人偷走了手机并且有足够能力来解决上些问题……也破解之前把密码改掉嘛毕竟多重保险下再强人破解也需要时间而段时间里我相信足够指点支付宝客服封停帐号操作同时去手机卡挂失重新申请同号新卡了平均年化收益率6%~7%间算高里面钱活随时转入转出会影响计划外支出对于人资产多计划外消费比较多人群尤其适合  2.投资角度资金安全  余额宝本质货币型投资基金说吧看看华夏基金多少年了也正此类基金稳健之处基本上说保本保底货币型投资基金盈利方式按照定比重基金池内资金对各领域进行投资获取回报简单说来我们些基金持有人把我们资金交给基金投资公司托管进行投资获得增值而余额宝对外宣布保底收益6%而对于货币型投资基金来说目标非常容易达因此说余额宝垮掉人认能性大因基金种类有多激进型基金风险更高宣传收益都敢说10%相比们而言余额宝背天弘基金实质稳健型基金放心安全货币型基金种开放式基金按照开放式基金所投资金融产品类别人们开放式基金分四种基本类型:即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前两类属于资本市场类货币市场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央行票据、回购等安全性极高短期金融品种又被称准储蓄产品其主要特征本金无忧、活期便利、定期收益、每日记收益、按月分红利货币基金投资存定风险相对于其投资方式而言风险还比较小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来自其投资短期债券与市场利率变化当市场利率突发生变化而短期债券利息随之发生变化时基金没有做出及时调整致其整体收益下跌还有种风险来自其自身行业竞争其每天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当天收益曲线有利于基金公司价格计算出来造成报价收益与实际收益差异般来讲同时满足下列两条件时货币市场基金能会发生本金亏***:短期内市场收益率大幅上升导致券种价格大幅下跌;二货币基金同时发生大额赎回能价格下跌券种持有期抛售券种造成了实际亏***据有关测算表明单日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本金亏***能性小(0.06117%)持有周或者月则本金***失概率接近于0随着持有期延长由于市场风险所导致亏***概率会降非常低而国内货币基金按规定得投资股票、转换债券、AAA级下企业债等品种因此发生信用风险概率更低上面说了华夏基金里再顺带提句作多年基金业界老大华夏基金现地位已经受了余额宝威胁也好理解毕竟余额宝渠道宣传效应太强大了看看淘宝每天客流量会了解们必投资宣传自己网购平台好广告投放了从余额宝目前情况来看风险小没有事实发生过风险案例;二天弘基金已对账户进行投保承诺旦产生风险本金全额补偿所手里余额宝其实基金天弘基金稳健型投资基金基金市场除了遇强大金融风暴地震海啸战争灾难等等强大抗力基本上会崩盘基金也会轻易变成废纸总之余额宝还非常适合对灵活理财有需求人群尤其适合人资金多而计划外消费比较多年轻人希望能帮有用请采纳

余额宝存钱安全吗?

只要按流程操作就一定安全!因为支付宝是网上交易安全的支付工具,通过以下技术与制度确保支付宝账户的安全:x0dx0a第一、支付宝账户采用了先进的128位SSL加密技术(参照国内银行网站的普遍做法),确保您在支付宝页面上...

金融素质教育-老年人防诈骗

传递自贸声音|共享自贸机遇

***自由贸易试验区***权威发布平台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农村片

农村农村篇

目录

前言

第一单元 金融与社会集资简史;

一、金融的由来;

1、什么叫金融;

2、金融本质是什么;

3、金融有哪些特征;

4、最早的金融是什么;

5、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

二、货币和信用;

1、货币:谈到金融说到钱;

2、金融=货币交换+信用;

三、机构和市场;

1、金融机构;

2、我国的金融机构;

3、商业性金融中介机构;

4、金融市场;

5、历史上的金融机构;

6、国外的银行;

7、现代银行业出现;

8、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9、现代非银金融机构历史;

10、***证券市场历史;

四、高利贷和集资;

1、高利贷;

2、集资;

五、众筹的前世今生;

1、众筹模式;

2、早期的众筹;

3、股权众筹;

4、奖励众筹;

5、互联网众筹平台;

6、互联网众筹;

7、互联网众筹的特征;

第二单元 社会集资的金融监管;

一、为什么要监管;

1、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

3、非法集资的特点;

4、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 ;

5、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形式;

6、非法集资的危害;

二、谁来监管、监管方式与工具;

1、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2、建立金融监管机制;

3、依法打击;

三、对监管的约束;

1、一个良性竞争的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2、相关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

3、我国已有了一定数量的相关中介机构;

4、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日趋规范;

5、金融媒体的作用有所加强;

四、金融中介机构;

1、商业性金融中介机构;

2、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

3、管理性金融中介机构;

4、国际性金融中介机构;

第三单元 社会集资的法律规则;

一、社会集资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二、社会集资进行法律规制的迫切性;

三、社会集资法律规则的建立;

1、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首次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3、首次明确“非法集资”概念;

4、《刑法》中增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完善“非法集资”概念;

6、“乱集资”概念提出;

7、“非法集资”概念的进一步完善;

四、社会集资法律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1、非法集资犯罪增多,呈现新特点;

2、民间借贷被认可;

3、***鼓励民间资本发展亟需非法集资法律进一步完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出台;

5、***新闻办公室专门就非法集资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6、《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六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新形式;

五、互联网金融下社会集资法律规则;

1、《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2、互联网金融状态下非法集资的发展态势;

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六、《刑法》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规定与变迁;

1、《刑法》中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适用死刑的规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适用条件的明确限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集资诈骗犯罪不再适用死刑;

七、相关案例;

1、“蚁力神”案件;

2、浙江衢州特大P2P诈骗案;

3、福建众筹诈骗案;

4、e租宝;

5、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事件;

6、金赛银事件;

7、善林金融;

8、云联惠;

第四单元 重要人物与事件;

一、约翰·劳与密西西比泡沫(1717);

二、庞氏骗局(1919);

三、伊凡·博斯基(EvanBoesky)内幕交易案;

四、邓斌集资案(1991);

五、米尔肯内幕交易案(1985);

六、沈太福集资案;

七、麦道夫诈骗案;

八、孙大午案;

九、吴英案;

十、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第五单元  法治与启蒙;

一、企业界和学术界推动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来龙去脉;

1. 吴英案改判;

2. 曾成杰被快速处决和“废死”再启动;

3. 姜明代表提交的议案;

二、金融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1. 金融消费;

2. 金融监管当局在行动;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

1. 建立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

2. 出台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3. 强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

4.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5.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查处非法集资工作;

6. 开展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工作;

7. 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参与地下钱庄非法活动;

8.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第六单元  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

一、北京互联网金融监管;

1. 确立网贷平台监管原则;

2. 舆论支持;

3. 成立网贷协会;

二、问题平台风险预警;

三、冒烟指数;

四、大数据图谱分析;

                                前 言

    社会集资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源远流长。集中资本,才有可能形成企业,启动创业,实现利润。同时,社会集资也产生了欺诈和有组织的骗局,利用人们的梦想和贪欲,设计一系列项目和交易,将人们辛苦多年的积累洗劫一空。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唐小神”、“善林金融”、“钱宝网”、“雅堂金融”、“联壁金融”、“E租宝”、“泛亚”等非法集资事件就是最新的案例。

    金融创新始终与金融欺诈同时存在,这就是金融监管的意义。不过,社会金融安全的真正基础是大众的金融启蒙。理解金融与货币的来龙去脉,了解社会集资的程序和监管,见证若干导致犯罪的集资事件,会提升社会金融安全的底线。

    环渤海金融研究院银发老年人防金融诈骗项目,从金融与社会集资简史,社会集资的金融监管、法律与案例、重要人物与事件、法治的轨迹等方面,全面介绍金融防诈骗知识,希望对老年人的金融知识普及有所启发,远离非法集资,通过正常和规范的渠道集资,这是金融文明的重要一步。

    本书是天津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环渤海金融研究院银发老年人防金融诈骗项目编著,旨在为年老年人普及金融知识,特别是金融防诈骗知识,再次感谢环渤海金融业联合会、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天津市证券业协会、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天津市天使投资协会、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渤海证券投资教育基地给予的大力支持。

   本书由丛屹、刘瑞指导,刘满授统筹编辑,刘红霞、杨雪松、郦莎、刘永英、王蕊、闫国倩、李欢欢等同志参与了编辑,鉴于环渤海金融研究院银发老年人防金融诈骗项目组所掌握的知识和能力水平,书中难免疏漏、错误之处或不足的地方,恳请读者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渤海金融研究院

                                            银发老年人防金融诈骗项目组

                                                  二〇一八年六月

 

第一单元 金融与社会集资简史

  一、金融的由来

    1、什么叫金融

    “金融”虽是***自组之词,却非古既有之。金,金子;融,融通。顾名思义金融就是金子的融会贯通即价值的流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现在金融(英文finance),通俗说就是实行从储蓄到投资的过程,狭义理解是动态的货币经济学。

黄金

 2、金融本质是什么

    金融从本质上说是解决资本融通的各种工具手段,是融资体制、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的总称。贯穿其中是融资和投资活动,解决价值的流通。若离开了价值流通,金融就成为一潭死水。

    金融学本质是研究探索金融的客观规律,然而古人认为金融就像跟赌博扔骰子一样,全靠运气,摸不清规律,直到20世纪初研究才有所改观,全球金融业才呈几何级增长。但变化的金融依旧让人摸不清规律,找不到答案的金融问题困扰并导致危机频发。

  3、金融有哪些特征

    金融就像血液一样,在经济身体里流淌着,在市场中无处不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金融看似是虚拟的,通过货币、股权、债券等虚拟物和权利;但金融又是看得见,要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导着人们的利益分配,支配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杠杆和力量。

    4、最早的金融是什么

    早期两河流域文明流域的文字、书写就是作为金融工具,而不是写诗或文章,最早的楔形文字是用来记录早期和约。***的金融起源周朝,一个借款者和放贷者达成一致,围绕着条款,每个人都拿到同样的合同,写在一个竹板上,把竹板一分为二,这是金融和约的雏形。

  5、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

    金融业包括一切与货币有关的活动,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金融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换句话来说,百业兴则金融兴、百业稳则金融稳,金融业源自实体经济、不可能脱离实体经济而“一花独放”;另外,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金融业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已成为共识。

***视察工作

    二、货币和信用

    1、货币:谈到金融说到钱  

    说到金融,大家肯定会想到钱,钱是对货币最通俗的称呼。我国的货币文化灿烂辉煌,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距今已有五千年左右的历史了。

 (1)实物货币

    在远古社会,人们之间想要交换商品,只能用一只羊或一把石刀等来物物交换,这些实物既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来使用,又可以供人们消费。然而,这些实物货币缺陷明显,或体积笨重,不便携带;或质地不匀,难以分割;或容易腐烂,不易储存;或体积不一,难于比较,它们不是理想的交易媒介。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实物货币逐渐退出货币历史舞台。

兽角货币

(2)金属货币

    凡是以金属为币材的货币都可以称为金属货币,铜、铁、金、银等都充当过金属货币材料。金属货币具备耐久性、轻便性、可分性或可加工性、价值统一或均质性。

铁币

    春秋战国时期,流通的货币主要有四种——布币、刀币、环钱和蚁鼻钱。

布币

刀币

环形钱

蚁鼻钱

    秦始皇统一***后,规定全国使用统一的货币,分黄金和铜钱两种。到宋代,白银已具有货币的各项职能,明中叶以后白银的流通更加广泛,至清朝基本以银锭和银元为主。那时银子设计成两头翘起来缠在腰上,所以形容人有钱叫腰缠万贯。

银锭

(3)代用货币

    北宋时出现***早期的纸币——交子。南宋初年还发行过一种代替白银流通的银会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银本位制纸币,但只限于一些地区使用。

交子

会子

    元代开始由***统一发行纸币并代替铜钱和银两流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币”。

元代纸币

    明初开始发行桑皮纸的钞票,一贯钞高一尺宽六寸创我国纸币之最。清初不印制代用纸币,后来***困难才印发户部银票。

    由此可见,代用货币是***或银行发行的纸币或银行劵,代替金属货币参加到流通领域中,但需要有足额的金融货币作保证。

 

银行券

(4)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由***强制发行,让辖内人人都接受的货币,其自身价值远远低于货币价值,不再像代用货币那样以足值的金属作保证,而是以信用作保证并是法偿货币。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都采用信用货币的形态,信用货币可分为辅币、纸币、存款货币等几种主要形式,在交易中流通的期票、汇票、银行券和支票等都属于信用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发行了五套人民币。

期票

汇票

支票

(5)电子货币

比特币

②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指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发行主体发行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可在发行主体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贷款消费,后于规定时间还款。

③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用于对银行存款以电子化方式支取现金、转帐结算、划拨资金。该类电子化支付方法的普及使用能减少消费者往返于银行的费用,致使现金需求余额减少,并加快货币的流通速度。

④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一种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比如比特币;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

    2、金融=货币交换+信用

  (1)金融信用是什么?

    支付宝出了“花呗”,大家可以先“花呗”买东西下月再还款;京东网授权给消费者“打白条”,先消费后延期付款。还有我们最常见的银行信用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所有这一切都是围绕着“信用”。

花呗

这个“信用”是借入的一方以自己的“信誉”作担保,将钱借出的一方也相信借入方的信誉,相信他到了规定的时候一定能够还本付息。

    对于金融业而言,信用地位是首要的,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

   (2)先有金融还是先有信用?

    金融是信用发展的结果,信用是金融发展的表现形式。因为有了信用就自然产生信用机构,有人有余钱有人缺钱,于是有人创建银行做中间人,帮助把有钱人的钱借给需要钱的人。钱出去自然要生钱——产生利息,这样大家都有好处:有钱人将钱借出收取利息;缺钱人获得资金可以办事生产;银行牵线搭桥收取佣金——利差。借贷只是最原始的,后面又出现买卖股票、购买保险、信任托管等,这一切都围绕着信用而来。

经济学家凯恩斯

  (3)信用是现代金融的基石

    人无信而不立,金融没了信用寸步难行,金融只有一个核心——信用。在现代金融制度中,货币交换是基础,信用是货币交换的发展,而银行则是综合这两者精巧的机构,其中信用是现代金融的基石。

    金融可以界定为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以货币与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换一个角度,亦可以理解为凡是涉及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信用,以证券交易为操作特征的投资、商业保险,以及以类似形式进行运作的所有交易行为的集合。

个人信用贷款

三、机构和市场

1、金融机构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典当、钱庄、票号等,今天现代金融机构主要分为银行、证券、保险,被形象地比喻为“两个轮子一根轴”。

典当行

钱庄

票号

2、我国的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货币当局

1、***人民银行;

2、***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

1、***银行业监督管理***会 ;

2、***证券监督管理***会 ;

3、***保险监督管理***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

2、城市信用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 ;

4、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3、金融租赁公司 ;

4、汽车金融公司 ;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

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

2、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保险经纪公司;

5、保险代理公司 ;

6、保险公估公司;

7、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

1、小额贷款公司 ;

2、第三方理财公司;

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

4、互联网金融公司。

***外汇管理局

     3、商业性金融中介机构

(1)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中提供信用保障,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吸收存款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货币资金;另一方面又通过贷款投资等方式将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投放给个人、企业等。同时,商业银行还充当支付中介,通过为社会组织和个人开立账户,充当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支付中心和货币结算中心。

(2)非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金融公司投资银行等。

保险公司

***的投资银行(广发银行)

4、金融市场

    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金融市场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按照经营场所可分为有形和无形,按照地理范围可以分为国际和国内两种金融市场。

黄金市场(迪拜)

5、历史上的金融机构

    西方的金融机构起源于一些金匠,他们为金银货币拥有者保管货币,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并以其财产为信用担保出具货币收据。***较早的是南北朝时的寺庙典当业,当时很多人把物品寄存在寺庙,寺庙拆借出去临时救急。到了唐代出现了类似汇票的“飞钱”,这是最早的汇兑业务。

    明朝嘉靖年间,出现了货币兑换及兑换商叫钱庄,又称钱肆、钱铺、钱摊、钱桌、兑店、兑换银店等等。规模大的钱庄除办理存放款业务外,还发行钱银票,小钱庄仅从事兑换业务,俗称“钱店”。

钱庄

6、国外的银行

    国外商业银行基本有两种途径:一是旧的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演变而来,另一途径就是按照股份制的原则组建起来的。这在***表现得尤其明显,1694年在***建立的英格兰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鼻祖,宣告了高利贷性质银行业在社会信用领域垄断地位结束。

英格兰银行

7、现代银行业出现

    ***近代银行开始出现,均以仿照西方股份银行的模式建立起来。1897年***通商银行作为***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营业,完全按照汇丰银行的模式;清末创建的信成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完全是股份制形式。20世纪30年代,国民d政权建立了以中央银行、***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1948年12月1日***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成立,并开始发行人民币。

***通商银行

中央信托局

邮政储金汇业局

8、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之外的全部金融机构,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9、现代非银金融机构历史

    1437年意大利诞生世界第一张海上运输保险单,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时颁布世界第一部保险法,***1681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保险公司。镖局是***特有的一种保险原始形势,保证并赔付货物运输的风险。***现代保险要追溯到1805年英商设立的广州保险公司,1949年后***保险公司成立标志着开创***保险新纪元。

同兴公镖局

山西镖局

    世界证券历史要追溯到1611年,一些商人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买卖海外贸易公司的股票,形成了股票交易所的雏形;1773年在伦敦出现了***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以后演变为伦敦证券交易所。信托业顾名思义信任和托管,起源于罗马,发展于英美,成熟于***,流行于全世界,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诞生。

伦敦证券交易所

10、***证券市场历史

    1872年李鸿章筹建上海轮船招商局,这是***第一家近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和***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仁和保险、济和保险等都是***近代最早出现的华商股票。1882年上海平准股票公司成立,这是***有组织的第一家证券市场。

李鸿章

上海轮船招商局

上海轮船招商局

    1918年北京证券交易所成为***自己开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的交易为民国经济做了巨大贡献,后来南京国民d***由于***性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短期繁荣后全面崩溃。1981年财政部首次发行国库券,1990年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业,揭开了***证券市场新发展的序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高利贷和集资

 1、高利贷

(1)高利贷是什么?

    高利贷学名叫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

民间借贷属于直接融资,而银行借贷则属于间接融资。高利贷的放贷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情况,要求其承担非常高的利率。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放贷人往往采用暴力等不合法方式催收。

为还高利贷诈骗

(2)高利贷的历史

     高利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捣毁地下钱庄

高利贷名目繁多,有借物还物,比如春借一石麦,秋还一石米,当时麦米差价在一倍以上。高利贷还有出门利、借五还六、借钱还粮、放白条、抛青苗等,花样繁多,如同经济的鸦片,高利贷对农民盘剥进而出现土地兼并,使得农民永世不得翻身。

(3)哪些借贷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的典型特征是利率畸高,除此外复利计息、提前扣息等手段也是主要特征。现代高利贷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羊羔息”即借一还二,年初借一年末还二;“坐地抽一”即按九成放款,按全额计息。最可怕的高利贷是“九出十三归”,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干元。很多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计息,也叫“逐日起钉”,以复息计算。往往只借几百元,而过了一年半载还钱时,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元。

(4)哪些活动可能是高利贷

高利贷黑势力人群

(5)高利贷有哪些危害?

    一些企业主和私人业主因借高利贷还不起债而一贫如洗,现实生活中因借高利贷而使自己的财务状况进入***性循环甚至被***至家破人亡、逃亡他乡等惨状时有发生。因此,居民个人务必远离高利贷,切莫饮鸩止渴。

因高利贷犯罪

(6)高利贷的前景

    现在只有利息超过正规利息率4倍才纳入高利贷范畴,这么高的利息率一般是地下高利贷利息率的下限,才会被禁止并借贷不受法律保护。2005年联合国发起小额贷款年,高利贷进一步得到全世界人们认识。现在***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一定会瞄准利息率最高的市场。大量资本的涌入会把利息率压低,高利贷慢慢地就变成正常借贷了。这是我们所希望的前景。

2、集资

(1)集资是融资的方式之一

    工商企业及金融业发展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资金,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想投资增值。这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款实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实现。

    集资活动是投资者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以及是否能保护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非法集资实际上是一个概括的说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投资的行为。如果吸收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就构成非法集资罪。

(2) “私募”和“公募”

    集资活动根据集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对此有“私募”和“公募”之说。两者在投资理性和影响社会稳定程度等方面有差别,法律对“公募”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集资人资格、严肃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集资程序、保障履约能力等。

    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是非法集资是不合法的,如果该单位向广大的不特定的群众吸纳资金,那么就属于非法集资;所以合法的取得资金的途径有通过银行借贷、委托贷款、合法发行股票等等。我国民间借贷已发展良好,可以有效帮助众多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没必要采取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登记中心

五、众筹的前世今生

1、众筹模式

    俗话说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做一件事出力的叫众包,出钱的就是众筹。众筹译自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大伙筹一笔钱,联合起来折腾点事。所以众筹模式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众筹网

2、早期的众筹

    众筹理念可追溯至18世纪,当时蒲柏、贝多芬等都曾通过“订购”方式筹集资金。比如1783年,莫扎特想要在维也纳音乐大厅表演最近谱写的钢琴协奏曲,他发起“众筹”后有176名支持者让他如愿以偿,这些人名字被记录在协奏曲的手稿上。

莫扎特

3、股权众筹

    众筹有股权众筹,众筹平台给予投资人股份,投资后公司成长空间、收入、花费和退出机制都要形成,世界最大的众筹就是IPO,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开挂牌也可以联合投资。还有种叫债券众筹,平台返还本金和利息。

4、奖励众筹

    不涉及股权和债券的,如出一本书拍一部电影,发起人写清项目运作周期、回报率和风险等后众筹,投资人各自承担风险。你资助我出书我给你书上印个名字;你资助我拍电影我给你银幕上写个名字等等。这类奖励式众筹范围很广,如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也可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演化成基于公益和慈善的捐赠式众筹,投资人不期待任何回报,比如灾害重建、艺术创作、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

5、互联网众筹平台

     “众筹金融的先锋”是ArtistShare,开始于2001年,是世界最早互联网众筹平台。2005年互联网众筹平台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互联网+金融这种创新模式开启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融资新渠道。

***互联网大会演讲 

6、互联网众筹

    互联网众筹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平台发布筹款项目募集资金,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将产业和金融链接起来。资金需求方将项目策划交付互联网众筹平台,审核后在平台建立项目网页向公众介绍项目。不仅仅是借助大数据渠道的价值,创新性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模式。真正把社会底层的资金都给撬动起来,无论是闲置也好半闲置也好或者储备也好,都能给激发出来。众筹融资门槛低甚至不单以商业价值作为评判标准,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普通大众也能成为创业公司天使投资人。众筹模式去除了中介领域,体现了人人都是投资者,对创新尤其创业都有积极促进作用。众筹是筹资和商业模式创新,强化了金融在整个创新创意中的重要作用。

首届农业天使投资论坛部分天使投资人合影

7、互联网众筹的特征

    互联网众筹体现了目标金融的特征,有技术和目标导向。众筹更加精准、高效,导向清楚,投资精准,大大提高投资效益,减少金融资本挫折和浪费。

第二单元 社会集资的金融监管

    一、为什么要监管

1、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

    随着人们收入和积蓄的增加,理财意识增强,人们的投资意愿越来越强烈,希望自己的收入和积蓄保值增值。相比人们的财富增加和投资需求,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产品单一,回报率较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和理财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众多中小型企业在发展中普遍融资困难,他们为求发展便开始向社会集资,承诺给予提供资金一方较高的回报。社会集资由此便发展起来。

理财产品回报率低

金融产品相对单一

民间借贷发展历史

3、非法集资的特点

 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主要考虑集资者是否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否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集资有下列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依法批准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并以高额暴利来诱人。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高息诱惑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采用传销等手段。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社会公众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故意虚假宣传和玩弄新名词。

合法外衣

    4、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较广,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5、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种植业

山庄开发

辽宁山猪养殖为名义的非法集资

(2)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私募股权

(3)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彩票与诈骗

(4)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假电子商铺

(7)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集资传销

(10)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代销集资诈骗

(11)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问题平台路跑潮

6、非法集资的危害

最近几年,非法集资的手段和形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非法集资由于其欺诈性强、涉及面广,一旦出了事情,往往使得投资者血本无归,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危害极大,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集资利用高息诱惑,投资者容易丧失风险意识

非法集资的对象往往为缺乏经济常识的、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体,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很多人很容易把一辈子省吃俭用的养老钱拿出来投资;更有甚者举债投资,像亲朋好友借钱来投资,他们往往容易忽视风险,盲目的信任,最终积蓄都打水漂。

高息诱惑

(2)非法集资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者往往利用法律漏洞,通过虚构项目,伪造合同,高利润来骗取资金。经营一旦出现问题,资金会被集资者非法转移,由于***介入调查需要一定时间,短时间内投资者无法追回本金,投资者会把责任归结于***相关部门的监管疏漏,将矛盾指向***部门,最终导致围攻***、上访等行为,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危害社会稳定

(3)增加***的社会成本

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居民的银行存款,如果资金量过大,会把银行的储蓄存款流向中小企业的高风险项目,当这些项目的风险爆发出来后,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伤害,甚至走向破产,***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秩序混乱就不得不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来查处、补救。

增加社会成本

(4)***害***和***的形象和声誉

非法集资者通过贿赂拉拢***官员参与其中,给他们开方便之门。比如吉林“新同舟”案件,公司成立时邀请市领导出席开业典礼,随后以***名义招商引资,利用人民群众对***的信任,骗取资金,牟取暴利,极大地***害了***和***的形象和声誉。

***害***和***的形象和声誉

二、谁来监管、监管方式与工具

1、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1)在我国刑法中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以下几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条);

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179条);

集资诈骗罪(192条)。 

刑法

(2)1998年***颁发《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该办法是针对金融领域的,对现在更广泛存在于非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缺乏认定。这个办法主要确定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办法以及违背条例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规定,对全国的基金会、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清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依法清理的严肃性。

取缔钱塘银行

(3)对策建议

民间的非法集资除了高额利润,确实还具有集资方便、快捷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进行严谨的金融机制改革,拓宽***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提高业务效率,切实为企业集资者搞好服务,是搞好金融经济的基本举措,也是防止非法集资的一项有效举措。

互联网金融的便捷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投资防范意识

加大非法集资典型事例的宣传。参与非法集资有很大风险,但许多投资者仍抱着绕幸心理参与。加大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是避免因小失大,落入非法集资者圈套的有效手段,避免造成惨重***失。

    加强投资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职能部门编写了《国民金融知识普及读本》、举办了金融知识展览,通过电视台、网络举行投资理财知识讲座等,加强对群众的金融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引导大家树立“稳健投资、科学理财”的观念,做到不贪心、不盲从。

    规范公职人员的投资方向和行为。******规范公职人员的投资方向和行为,严禁行政工作人员、d员干部和教师等群体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和高利贷等活动,不参与投机倒把,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投资观,言传身教,正面引导人民大众正确投资,理智理财。

    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非法集资的资金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收益是与风险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者需树立正确的财富观,自觉抵制天上掉馅饼的诱惑,不受高额利益的驱使,做到认真辨别,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谨慎投资。

2、建立金融监管机制

    (1)专门设立监管机构

***建立有效的非法集资监管联动机制,刑事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银监局、工商部门对融资单位采取严格的审查界定,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始阶段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对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和集资规模较大的企业,予以监督整改,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坚决打击;宣传部门积极配合行动,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 银证保联手

(2)广设相关投诉受理中心

投诉非法集资

(3)加强资金审批力度,审批和监管一条龙

    细化处理办法,明确职能部门,警示d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加强资金的审批力度,切实承担互相监督的职责。加强监管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加强资金审批力度

(4)做好排查预警和风险提示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都很隐秘,很多已经崩盘了,大家还都浑然不觉,任由非法集资者转移或挥霍资金,逍遥法外。建立严谨的网络排查体系,高度警惕各类融资行为和资金动向,不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排查,对非法从事地下金融活动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及时排查和取缔,及时发现隐秘问题,及时牵制,避免更大***失。

3、依法打击  

  (1)严格依法惩办相关人员

    严格依法惩办那些造成严重危害的非法集资组织发起者、幕后策划者和多次参与人员,严惩那些参与非法集资的银行工作人员和相关***官员,并通过广泛宣传和深度剖析,打消违法犯罪分子躲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防止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的蔓延。 

江苏非法集资17亿元,老板被判死缓

季氏父子以房地产为名的55亿非法集资案

    (2)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

    各行各业的监管部门各尽其职,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好把关工作的同时,加强日常监测预警,掌握受害群众的准确信息,做好安抚工作,把***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打击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

    (3)公检法三机关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统一思想,共同打击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各部门相互协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掌控局势,协调合作,最大限度降低非法集资的危害。

公检法协力配合

三、对监管的约束

1、一个良性竞争的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银监会于2007年2月28日发布《***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工程正式启动,一个良性竞争的金融市场正在我国逐步形成。特别是在***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加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初步建立了应对金融危机的事前预警机制和事后保障制度。

巴塞尔协议

次贷危机

2、相关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

    我国构建市场约束体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如此数量繁多的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市场约束构成了有力支撑。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法

3、我国已有了一定数量的相关中介机构

    我国已有了一定数量的、与市场约束密切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金融评级机构、风险咨询机构等金融服务中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不仅可以和存款人、投资者、投保人等个人联合起来共同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而且可以通过执业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方案和执业结束后将其结果公开披露于社会来实现市场化约束作用,即所谓“中介执业约束”。

信用评级

中介机构

4、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日趋规范

    我国***基于金融机构自愿披露的失效,确定了以强制披露为主导的制度安排,要求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完整、真实、及时地公布财务报告与经营情况,非上市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主动披露财务报告和经营状况,明确风险信息在市场约束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居于最关键性的地位。   

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

  

5、金融媒体的作用有所加强

    ***银监会的具体目标之一是通过金融、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实现这样的目标,贯彻银行监管的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等基本原则,使信息披露达到规定的全面性、时效性、真实性、可比性等质量标准,金融媒体的作用至关重要。

金融媒体

    四、金融中介机构

    金融中介机构 (financialintermediation)是从事投融资活动和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机构,为投资者和筹资者牵线搭桥,媒介资金融通,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机构或组织。金融中介机构既包括从事融资活动的机构,也包括进行投资活动的机构。

    1、商业性金融中介机构

     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中介服务,运营资金以实现利润最 大化的金融中介机构。根据资产和负债业务的不同,具体分为存款类机构和非存款类机构。

租赁

信托

融资担保

    2、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

    由***投资设立或担保的、根据***的决策和意向发放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特定的资金来源,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基本任务是为了向特定的部门或产业提供资金,促使该部门或该产业的发展。我国,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有***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

    3、管理性金融中介机构

    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利用一定的金融政策来对金融活动进行调控的机构。管理性金融机构主要指的是一国的货币当局,即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

欧洲央行

    4、国际性金融中介机构

    一般包括全球性的金融中介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区域性金融中介机构如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

泛美银行

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亚投行

第三单元 社会集资的法律规则

     一、社会集资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投融资需求强烈,社会集资活动随之大量出现。但从目前来看,社会集资存在问题越来越多,投资者前期还能收到集资者承诺的投资回报,后期却收不到任何回报,大部分资金有去无回,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案件多发,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客观上要求对社会集资从法律层面加以规制。

    二、社会集资进行法律规制的迫切性

    目前国内非法集资涉及人员众多、行业广泛,跨地域面广,涉案金额巨大。日益猖獗的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使普通投资者多年的积蓄“打水漂”,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顺畅运行,有的演变为经济犯罪。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我国各级机关制定一系列有关社会集资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社会集资行为。

    三、社会集资法律规则的建立

涉案人员与日俱增

等候审判,关于集资诈骗案涉及3.6亿金额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3.6亿的诈骗案,近五千人受害

将触犯集资诈骗案(金额3.6亿)涉案人员进行宣判

接受法院审判,集资诈骗案涉及金额3.6亿

1、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明确规定该等行为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之后,***金融法制建设的又一丰碑,首次从法律角度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虽仅局限于金融领域,但在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人民银行法

     2、首次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会颁布并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个决定主要是为惩治越来越严重的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3、首次明确“非法集资”概念

    1996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为各级机关准确理解、甄别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统一处理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4、《刑法》中增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增加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2)《刑法》第179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完善“非法集资”概念

    1998年7月13日,***颁布实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纳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范畴。

***厅打击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

打击集资诈骗

    6、“乱集资”概念提出

    1998年7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办公厅转发。该实施方案首次提出“乱集资”概念,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活动,要求主要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

整顿乱集资

    7、“非法集资”概念的进一步完善

    1999年1月27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被定义为: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分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四、社会集资法律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1、非法集资犯罪增多,呈现新特点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非法集资,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2、民间借贷被认可

     2010年5月7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称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因此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2010年10月27日,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民间借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获得认可。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鼓励民间资本发展亟需非法集资法律进一步完善

民间借贷

    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1)非法集资与合法借贷的区分界限;

(2)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区分界限;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众”的具体理解;

(4)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

(5)以转让股权向社会公众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等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出台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了详细描述,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之间的界限,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了明确认识。具体明确的内容有:

(1)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4)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

(5)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

(7)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

(8)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新闻办公室专门就非法集资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

    2013年4月26日,***新闻办在专门就非法集资问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自《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以来,全国法院一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件,包括刑法第160条、176条、179条和192条的四个罪名,结案3552件,结案的3552件中对4170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重刑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死刑)犯罪分子共有1449人,重刑率是34.75%。

就非法集资问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6、《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部重要法律规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7、六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新形式

    2014年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介绍了六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新形式:

民间资本与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

民营银行试点

(1)假冒民营银行名义,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这个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P2P网贷投资和融资模式

    五、互联网金融下社会集资法律规则

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

    1、《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在《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指出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七大问题和风险: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

人人贷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2、互联网金融状态下非法集资的发展态势

《***人民银行年报2013》

 

    2014年6月11日,***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年报2013》中提出互联网金融的三大风险: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三是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这个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明确禁止涉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六、《刑法》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规定与变迁

1、《刑法》中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适用死刑的规定 

    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中规定集资诈骗罪及其最高刑罚适用死刑。其中第199条规定,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依据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适用条件的明确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酝酿与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曾呼吁废除对于集资诈骗犯罪适用死刑,认为如果适用了死刑,日后发现定罪有误,很难有补救措施,而我国相关部门对此建议也曾进行了慎重讨论和考虑。而吴英、曾成杰等人因集资诈骗被判死刑的案件,更是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引起了全国对集资诈骗罪是否适用死刑的广泛讨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终并未停止适用死刑,但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的明确限制,已经能够看出在集资诈骗犯罪中废止死刑适用的趋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集资诈骗犯罪不再适用死刑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将《刑法》第199条删除。至此,集资诈骗犯罪最高刑罚不再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废止,只是表明法律对适用死刑的慎重,并非是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纵容。集资诈骗犯罪依然需要我国《刑法》等法律进行规制,以此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讲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的9项死刑罪名

修正案九草案立法研讨会

修正案草案拟取消9个适用死刑罪名

集资诈骗犯罪不再适用死刑适用

修正案(九)七大亮点

    七、相关案例

    1、“蚁力神”案件

    “蚁力神”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人民币、受害者超过120万人,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蚁力神集团”以蚂蚁为原料生产“蚁力神”产品,通过承诺回收产品、返还本金、高额回报等方式与养殖户签订“租养、代养”蚂蚁协议80多万份,收取养殖保证金230多亿元,比当时***A股市场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值200亿元还高。蚁力神集团的资金链断裂后,众多养殖户的保证金无法收回,给数十万养殖户带来灾难性伤害。

    2007年12月,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辽宁省“蚁力神”集团等9家企业的破产申请。2009年5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蚁力神”案件,“蚁力神”集团原董事长王奉友等55名涉案人员接受审判,受到法律制裁。

蚁力神产品

王奉友

 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奉友

    2、浙江衢州特大P2P诈骗案

    2011年2月,周辉注册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建立网贷平台。借款人只要在网贷平台注册、交纳会费,即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贷平台注册并交纳会费成为会员后即可投标,并通过银行汇款或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先后公布在网站上的银行帐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借款人直接从周辉处获取所融资金。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周辉通过虚构借款人,利用虚假身份大量发布招标信息,承诺支付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并根据投资标的类型和金额给投资的会员支付额外奖励。据此,周辉向投资人筹集到1.75亿元资金,这些款项没有纳入公司财务核算,而是由其一人掌控和支配,肆意挥霍。

     本案最终涉及1586名集资对象,10.3亿元集资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犯罪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周辉

周辉庭审

中宝营业执照

 中宝管理人员接受法院审判

中宝公司被查

3、福建众筹诈骗案

    2014年初,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推出一项“资源众筹加油卡充值8.3折优惠活动”,充值10000元现金可享12000元额度,每月给车主固定返还1000元,12个月内返还完毕。该活动吸引了福州众多车主参加,充值金额从4000元至10万元不等。2015年1月,众多车主突然发现,原本按时返还的油钱没有了。当车主发觉受骗,寻求退款时,“鑫联众”以公司股权重组、架构变动造成油卡充值滞后继续欺骗车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鑫联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已查实的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公司3名主要涉案人员已被警方控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调查。

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告示

福建鑫联众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给客户办理业务

鑫联众网络平台

4、e租宝

E租宝

E租宝大事记

    e租宝是钰诚集团进行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互联网金融A2P网贷平台。2014年7月21日上线,仅用一年时间,成交额做到750亿。截至2015年12月初,e租宝单日、7日、30日累计成交额已跃居网贷行业第一名。

    2015年12月8日,“e租宝”网站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等违法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长丁宁等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查,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是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

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

E租宝投资者讨说法

E租宝总部被查

e租宝网络传闻的声明

e租宝网络***意传闻的最新声明

E租宝

E租宝全国布局

E租宝董事长亲手签名的通告

E租宝总裁张敏

钰诚集团

钰诚集团e租宝年会

E租宝事件

5.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事件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业务咨询处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稀有金属现货投资及贸易平台,***客户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现货交易所。泛亚已上市品种包括铟、锗、钨、铋、镓、钴、白银等10大类12个品种,除白银外其他9个品种的交易量、交割量均为全球第一。截至2015年3月底,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累计成交额超过3223亿,全国各地交易商总数超过21万个,稀有金属贸易总量超过43万吨,为实体经济导入民间资本超过366亿元。

    2015年4月起,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投资项目发生挤兑。该产品共融资400亿人民币,涉及全国28个省市区20多万投资者。2015年8月22日,部分投资者将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董事长单九良押送上海***局。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发布通报称,已经查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机关已立案侦查。

泛亚投资者示威

泛亚投资者不满,求助***

6、金赛银事件

金赛银并购投资基金

金赛银CEO王维奇

    深圳金赛银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拿到并购基金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并购基金牌照、澳洲信托牌照,核心业务是基金发行与管理、并购重组、资产管理、上市策划与运作。

2015年4月,金赛银出现到期无法兑付问题,回款无望后,投资者发生挤兑潮、报案潮,兑付危机愈演愈烈。与此同时,员工工资也无力再发,公司1000多名员工和管理层,出现离职潮和劳资诉讼潮。金赛银法定代表人王维奇也在9月份失踪。

    截至9月25日,根据金赛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统计,金赛银募集资金63亿元,尚未兑付的约30亿元。金赛银很多资金并没有进入项目,而是被王维奇挪用了,甚至直接打给了自己账户。目前北京市朝阳区经侦大队已对“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

7、善林金融

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批捕 涉案金额逾600亿元。

8、云联惠

    据广东省广州市***局2018年5月8日通报称,以黄明为首的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截止2018年5月8日,云联惠的累计交易金额约为3300亿元。其运作模式是消费1元等于100个白积分。假设某消费者在该平台消费了100元,这100元将会以10000个白积分的形式存在,只有超过10000个白积分后才会转换成红积分,红积分=现金价值。以投资10万为例,该种消费卡每个月可以获得云联惠10万元的消费积分,1年可以获得120万元的消费机会,到了年底这10万元本金还能退还消费者,照此算,该款产品的收益率可以达到一年13倍。云联惠涉案金额达3300亿元,在全国范围里已有11294家加盟商,拥有三百万会员,号称消费1万还1万,干掉淘宝饿死天猫。

第四单元 重要人物与事件  

一、约翰·劳与密西西比泡沫(1717)

    约翰·劳(1671-1729,JohnLaw),苏格兰裔金融家、投机家,18世纪初法国财政总监,以推行纸币闻名。

1717年,约翰·劳设立“密西西比公司”,垄断了该流域贸易特许权及加拿大皮货贸易权,以每股500利弗尔的价格向公众发行股票,规定可以用当时跌价达三分之二的法国公债抵付。

    1719年,约翰·劳宣布增发5万新股,承诺每股500利弗尔的股票每年派发红利200利弗尔。消息一经发布,整个法国陷入了投机狂潮,至少有30万人申请购买这5万份新股。约翰·劳的股票价格一天之内上涨两三成是常有的事。为满足股票投机所需货币,约翰·劳开始增发纸币,每次增发股票都伴随着增发货币。1719年下半年,约翰·劳增发了约9亿利弗尔纸币,9月发行了30万新股,每股售价5000里弗尔,雪球越滚越大。

    精明的投机者察觉到股市即将崩盘,于是不断将手中的股票和纸币兑换成铸币,以致流通中的铸币出现严重匮乏,最后,法国境内的铸币已经不能维持正常的商业运营。此时,从路易斯安那传来未发现金矿的消息,公众对约翰·劳的信心动摇了,股价开始下跌,从最高点每股20000利弗尔一路下降,到1720年9月已经跌到200利弗尔。10月,摄政王颁布法令禁止纸币流通,并剥夺了密西西比公司的一切特权。

二、庞氏骗局(1919)

     查尔斯·庞兹(CharlesPonzi),意大利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1919年,庞兹号召大家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为了吸引投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来投资。

此后,庞兹宣称购买欧洲的某种邮政票据卖给***可以赚钱,他宣称所有的投资在45天之内都可以获得50%的回报。最初的一批“投资者”的确在规定时间内拿到了庞兹所承诺的回报。于是,“投资者”大量跟进。

    在大约一年的时间里,有4万多名怀抱发财梦想的波士顿市民,其中大部分是穷人,成为庞兹赚钱计划的投资者,平均每人“投资”几百美元,庞兹共收到约1500万美元的小份额投资。1920年8月,庞兹破产了。按照他的许诺,他所收到的钱可以购买几亿张欧洲邮政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