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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交易规则全解析(北交所的交易规则?)

2024-01-24 14:16:20 财经知识

北交所的交易规则?

北交所交易规则:1、实行T+1交易;2、个股涨跌幅限制为30%;3、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设有临时停牌机制,上市涨跌幅达到30%和60%时各停牌10分钟;4、每一交易单位为100股,以1股进行递增。北交所开户条件:1、2年及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包括股票、期货等);2、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元及以上。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应答时间:2022-01-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交易规则----成交捏合规则----交易所行情对外发报规则,谁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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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交易规则全文?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可以委托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 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由北交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北交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北交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北交所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章节中简称“信息披露”)。

第三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七条 转让方可以自行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北交所对动态报价活动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北交所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

  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还应当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公告内容变更后,由北交所在网站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并相应延长公告时间。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北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北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北交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北交所网站上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北交所可以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五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三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可以自行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当对《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北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三十五条 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与北交所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北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三十七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北交所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报价。

  第四十条 产权转让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关于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北交所根据双方申请,协助出具**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六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北交所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北交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九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十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北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成交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北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五十三条 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产权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北交所时,产权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北交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五十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北交所终结产权转让。

  第五十六条 产权转让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北交所应当在网站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相关方。

  第五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产权转让的收费标准在北交所网站公示。

  第五十八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服务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各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办法等,涉及按照日、月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信息预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六十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原自2018年5月22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同时废止。

北交所首批业务规则出炉,详解六大重点(附答记者问全文)

9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首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首批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简称《会员管理规则》)。业务规则的起草,既遵循证券交易所制度建设的普遍规律,又充分考虑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地位。

本次就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北交所将根据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经履行有关程序后发布实施。近期,北交所还将就落实公开发行注册制下审核职责相关的自律规则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

平移精选层上市标准

在结构上,《上市规则》由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和监管处理等四部分组成。

北交所的上市标准平移精选层的4套准入标准。这一制度安排更适合盈利能力相对稳定且具备一定经营杠杆的成长型企业。

目前,在精选层现有66家公司中,上述4套标准均有覆盖。其中,以第一套标准进入精选层的公司占绝大多数。

根据《上市规则》,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到北交所上市。目前,不管是创新层,还是基础层,符合上述4套标准中财务条件的挂牌公司数量比较充足。

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

相较于精选层挂牌公司,北交所在持续监管方面做了四大方面的调整。

一是公司治理更加优化。增加了***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的情形,将资金占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紧盯“关键少数”;明确了不得新增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例如,《上市规则》细化了自愿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提高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总时长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四是主体责任更加清晰。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内的持续督导职责。需要强调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在北交所开市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已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应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按现行模式办理,北交所将尽快明确后续制度切换安排。

为混合交易预留空间

从内容来看,《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均保持不变。

主要内容方面,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

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据了解,配套个股临时停牌机制主要是为了避免股价快速非理性波动带来市场恐慌和盲目交易,给予市场一定的冷静期。

三是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上下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四是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

五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市场人士认为,上述交易安排,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值得一提的是,北交所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北交所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

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区别于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实施会员管理是落实上位法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明确要求,在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多成熟实践,《会员管理规则》予以吸收借鉴,重点明确了对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化监督机制,督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归位尽责。

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北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在遵循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总结吸收了精选层运行以来的监管实践。

特色方面,《上市规则》充分吸收了精选层前期实践经验,承袭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监管制度,形成了体现北交所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与收益。

例如,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为”;对于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低于股票市价的期权行权价格,以增强激励功效。

明确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

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退市标准,即“谁应退”。《上市规则》明确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构建了多元丰富的指标组合。其中,财务类强制退市考察期为两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么退”。《上市规则》规定了退市风险警示,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既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也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明确强制退市由上***员会审议,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北交所充分发挥与新三板市场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对于退市公司,符合新三板基本挂牌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鼓励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体现了对退市风险“分类纾解、充分缓释”的创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附:

一、请介绍本次公开征求意见规则的整体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d中央、***的决策部署,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所)起草了自律监管相关业务规则,自2021年9月5日起陆续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基本业务规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履行证券交易所法定职责,按照《证券法》规定必备的上市、交易和会员管理三大规则,作为首批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构建了证券交易所的基本制度框架;另一类是落实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履行审核职能所需要的相关规则,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3件基本业务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上市规则》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交易规则》规定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制度,《会员管理规则》规定北交所会员资格等管理要求。

二、请介绍《上市规则》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

答:制定上市规则,作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的基本业务规则,是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通行做法。《上市规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目标,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精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单项业务规则进行体系化整合,同时吸收借鉴现行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总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上市规则》在结构上,由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发行上市包括上市条件与程序、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管理等内容,主要与发行审核制度相衔接;持续监管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制度;退市机制主要规定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情形和程序等事项;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主要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各类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此外,《上市规则》还充分考虑了与北交所试点注册制的有效衔接,各项监管安排与注册制下更加市场化的发行上市制度相匹配。

三、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北交所上市公司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有何异同?

答:北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在遵循上市公司监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总结吸收了精选层运行以来的监管实践。

共性方面,《上市规则》遵循上市公司监管一般规律,落实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定职责,充分吸收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接轨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保持与沪深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标准方面的总体一致性。

特色方面,《上市规则》充分吸收了精选层前期实践经验,承袭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监管制度,形成了体现北交所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与收益。例如,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为”;对于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低于股票市价的期权行权价格,以增强激励功效。

四、北交所上市公司相对于精选层挂牌公司在持续监管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北交所建设的重中之重。目前,精选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监管,具有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良好基础。充分考虑北交所上市公司监管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在精选层监管经验基础上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公司治理标准更加优化。《上市规则》吸收借鉴上市公司治理经验,充分考虑中小企业治理特点,增加了***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的情形,推动***董事发挥更大作用;将资金占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紧盯“关键少数”;明确了不得新增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上市规则》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进行细化解释,便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准确把握;细化了自愿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提高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了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严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是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总时长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四是主体责任更加清晰。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内的持续督导职责。这主要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均来源于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上市时通过了严格的准入审核,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市场检验,与证券交易所的实践安排保持一致,不再实施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作为规范运作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自身质量的内生动力;有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激励中介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投入,与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主办券商机制形成服务合力。需要强调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在北交所开市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已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应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按现行模式办理,本所将尽快明确后续衔接安排。

五、请介绍北交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畅通市场出口关,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市场活力韧性的重要保障。《上市规则》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借鉴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经验,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包容中小企业天然存在的业绩易受外部影响等特点,避免市场“大进大出”;同时,坚决出清重大违法、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等极端情形的公司。主要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退市标准,即“谁应退”。《上市规则》明确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构建了多元丰富的指标组合。其中,财务类强制退市考察期为2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么退”。《上市规则》规定了退市风险警示,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既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也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明确强制退市由上***员会审议,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北交所充分发挥与新三板市场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对于退市公司,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鼓励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体现了对退市风险“分类纾解、充分缓释”的创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六、北交所《交易规则》与原精选层交易制度安排是否有较大差异,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内容没有变化。

主要内容方面,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三是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四是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五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同时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七、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为什么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答: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北交所实行会员管理:一是落实上位法的要求。《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就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职责予以规范,授权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种类、资格及权利义务。二是便于市场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与会员制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要求总体一致。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业务的证券公司使用“会员”的表述,便于接受和理解。三是符合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实践。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实施会员管理已有成熟经验,北交所《会员管理规则》予以了充分借鉴。

八、请介绍《会员管理规则》的内容要点。

答:对会员进行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责,也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重要体现。北交所严格落实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公司制框架下的会员管理制度,充分吸收借鉴交易所会员管理、新三板主办券商的成熟经验和制度实践,制定了《会员管理规则》。

主要内容方面,一是建立会员资格与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会员资格取得、灭失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二是明确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要求,重点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健全信息隔离制度。三是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当性匹配,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规范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有效管理客户使用交易信息行为,不得滥用证券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五是加强会员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北交所股票交易基本规则有哪些?

一、北交所投资者准入要求个人投资者申请: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的资金账户资产不低于每天50万元;2.参与证券交易需要24个月以上。机构投资者的申请:机构投资者在资金上是没有准入门槛的,申请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应遵守北交所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二、北交所上市规则1.试点注册制2.准入门槛上市条件就是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同时北交所上市条件中的各项指标就是与精选层是一致的。三、北交所交易规则1.交易模式北交所股票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中,招标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详见《交易规则》;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和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为未来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了机构空间。2.涨跌幅限制及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因为中小企业股票估值存在的诸多特点,为有效控制价格的波动,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设置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30%,但是在上市的首日是不设涨跌幅限制的。3.竞价交易的申报规则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需要不少于100股,每次申报的时候可增1股,卖出股票时如果少于100股的部分应该一次性申报卖出。

北交所的交易规则?

您好,北交所的交规则如下:1、T日买入北交所股票,T+1日起方可卖出;T日卖出北交所股票,资金T日可用,T+1日可取。2、北交所股票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日收盘价的30%。(新股上市首日及退市整理期首日无涨跌幅限制)3、北交所股票交时间为:交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4、北交所股票单笔买卖申报最低为100股,超出部分为1股的整数倍(如:可委托101股);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申报最高不超过100万股。5、北交所股票交单笔申须袁所克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方式。(交方式有三种,分别为:竞价交、盘后固定价格交、大宗交)6、连续竞价阶段(9:30-11:30,13:00-14:57):限价申报应符合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2)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买入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以上规则仅供参考,请以北交所最新发布规则为准。

北交所规则解读是什么?

北交所规则解读:1.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2.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3.大宗交易为协议交易,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

北交所交易规则

北交所交易规则共有五条,具体情况如下:1、交易时间明确。开盘集合竞价:9:15-9:25,投资者可以报限价单,其中9:20到9:25之间不能撤单。连续竞价:9:30-11:30/13:00-14:57,投资者可以使用限价单和市价单...

重磅!北交所正式设立,IPO上市条件、交易规则最全解读来了……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前瞻IPO

***IPO咨询领域的领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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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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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交易的规则有哪些

1、b股交易时间、竞价原则、涨跌停和a股一样,所不同的有:(1)价格最小变化档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港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1美元。  (2)交易单位:深市b股买卖数量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沪市b股买卖数量一手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3)t+1交易和t+3交收制度:目前b股实行的t+1回转交易和t+3交收制度,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在此之前,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和进行买入股票的转托管。t+1交易指t日买入的b股可于t+1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