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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是什么意思(减持什么意思?)

2024-01-01 14:18:46 财经知识

减持什么意思?

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东减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市场合理时机卖出一部分股份,从而实现套现;

二是公司内部高管、员工等取得公司股份后,在规定的减持期限内出售一部分股份。减持行为通常会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并且需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规避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风险。减持是股份制企业权益交易的一种方式,对于稳定市场投资者信心,提高市场流通性具有积极作用。

股市的减持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拟减持什么意思

股市中建议增持,减特,观望是什么意思

你好!建议增持:就是建议多买此股持有。减持:就是卖掉一些持有的股票,使持有的股票量更少。观望:什么都不要做,不要动,保持原有仓位。如有疑问,请追问。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减持交易宝典(2022年版)

2022年1月初,证监会同沪深交易所开展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交所则新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本文根据上述的发文,将减持交易宝典最新版整理出来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不包含公告当日)

事前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北交所特别规定】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事中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注意:

1、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按照数量过半和减持时间过半先到先披露的原则进行,只披露一次即可。

事后披露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板块

公告格式

沪主板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2019年11月修订)

科创板

《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2022年修订)

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类第5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类第4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38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北交所

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52号——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格式模板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变动情况

披露时间

交易行为限制

需披露的公告类型

1、变动1%的披露要求

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1%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披露

无限制

变动1%公告

2、变动5%披露与暂停交易

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5%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提示性公告

3、减持低至5%主动减持导致退出5%持股股东,或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除外)

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

应当在3日内公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板块

公告格式

通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沪主板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科创板

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2022年修订)

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类第7号——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43号——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

北交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董监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深交所《10号指引》还明确包含兄弟姐妹)

注:具体详见《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深交所《10号指引》及沪主板《8号指引》

上述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板块

沪主板、深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

北交所

受控主体

董监高

董监高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增持)

董监高

控股股东、实控人

年报

前30日*

前30日*

前10日*

前30日*

前30日*

半年报

前30日*

前30日*

前10日*

前30日*

——

季报

前10日

前30日(窗口指导意见为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

业绩预告/快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前10日

重大事项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1.科创板董监高的窗口期依据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6.8,目前规则暂未修改。但上交所科创板《科创板监管直通车》中提及,科创板季度报告窗口期可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的前10日的要求执行。

2.带*号表明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30/10日起到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上交所董监高为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内;

3.科创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限方向仅为买入。

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详见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1)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A.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B.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主体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C.***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B.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机关;

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控股股东、实控人

(1)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北交所: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且无第四、五会计年度相关规定);

(3)公司实现盈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科创板/创业板董监高、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

(1)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董监高、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

(1)离任董监高减持规定

A.一般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B.提前离职

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原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

实际离职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C.延期换届

(2)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大股东及特定股东协议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或特定股东的,还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或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3)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或者减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

(4)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适用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及规定。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2)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特定股东的,还应当遵守有关大股东或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3)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的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适用大宗交易减持比例限制及规定。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或减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3.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和赠与方式减持的,适用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除外。

董监高、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

(1)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1、根据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就增持或减持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新增两种减持方式,分别是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和配售方式。具体规定可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

减持比例限制

不满36个月

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8个月以上

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0个月以上

不受比例限制

(2)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

减持比例限制

不满36个月

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8个月以上

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0个月以上

不受比例限制

《速看,“窗口期”有变动!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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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就到这里啦,欢迎大家积极留言补充!

作者简介 …

《上市公司股份合规交易与管理手册》(第二版)正式上线!

合规交易宝典,护航合规发展

股东减持来自计划期满事实情况的公告是什么意思?

这个公告是必须要发的,股东减持时要发公告,而且有期限,到了这个期限,不管有没有减持完成,都要停止,并且发公告说明进度情况。

披露了减持计划怎么还是被发监管函?(内附一周监管动态)

一周一次监管动态小课堂来啦~

披露了减持计划怎么还是被发监管函?

    嚯嚯嚯!欢迎来到这周的监管动态啦,有没有想念库哥呢~

    今天库哥翻了翻上周市场上的一些违规案例,突然发现一个挺有趣的案例,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涉及的业务当然就是标题提及的减持方面的啦。

    那我们讲这个案例之前,老规矩先说下这个案例涉及的一些业务点。关于减持的那些事相信大家都很明白的啦~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库哥依稀记得关于这一条规定都收到过好多客户的疑惑,比如:

1

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增持的股份,要预披露吗?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所以不需要预披露。

2

那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增持的股份,要预披露吗?

需要的,可以参考问题一的回答,大股东才不需要,董监高还是要遵守这个规定的。

3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需要预披露吗?

大宗交易不需要预披露,但需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如有)。

    通过这些问答相信大家能更好地理解这一条规定。

    另外我们再看减持新规的另外一条规定: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曰内予以公告。

    同样的,这条规定库哥也收到很多客户的疑惑,比如:

1

如果数量过半已经披露(此时时间尚未过半)之后时间过半还需要披露吗?

数量过半和时间过半是两个公告,库哥建议哪个标准到了就发哪个。

2

公司股东计划减持88万股(除权前),但在除权前后均有减持公司股票,除权前假设减持公司股票10万股。他这个减持数量过半披露,应该是多少才属于数量过半?

之前如果写了减持的数量和比例的,按比例算,转增前减持比例=减持股份数/转增前总股本,转增后减持比例=减持股份数/转增后总股本。转增前减持比例+转增后减持比例到了比例过半的时候公告。

3

请问如果减持预披露公告里面有集中,也有大宗减持。那减持数量过半公告是按集中竞价的来吗,还是说按两个相加总数量来计算?

建议按加总的算。

4

减持时间过半或数量过半要发进展公告,请问这里数量过半是指的每个人数量过半,还是公告里所有人减持数量的和的一半?

库哥建议以单人为单位,数量达到一半就进行披露。

    按照规则的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要预披露,并且进行事中事后披露。那库哥标题写的披露了减持计划还被发监管函是什么情况呢?那让我们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9日,上市公司(STE)披露公告称,大股东(NBBX)拟于未来6个月期间以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上市公司(STE)股份1,57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其中每3个月减持78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

库哥解读

    大家看看这个预披露的公告:

    大股东减持股份进行了预披露,这个公告是没有问题的。按照规定也都披露了相关的信息(数量、来源、减持期间、减持方式等)

    库哥注意到,公司在1月29日(其实按照上述公告,时间过半的时间应该是12月29日)也披露了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事前事中都进行了披露了呀,那么公司是在哪里违规了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截至2018年5月2日,大股东(NBBX)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上市公司(STE)股份1,490.43股,占上市公司(STE)总股本的1.93%,合计减持金额为8,045.19万元。其中,大股东(NBBX)于减持期间届满后的4月26日至5月2日合计减持上市公司(STE)股份15.08万股,减持金额为59.11万元,大股东(NBBX)就上述期间的减持事项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甲同学

未披露减持计划?之前不是披露了吗?什么意思?

库哥

你知道衡量一个减持计划结束的标准是什么吗?

甲同学

按照计划减持完了就是结束了呗!

库哥

减持计划是规定了在限定的时间内减持一定数量的股份。所以这个减持计划结束的标准应该是有两个:

1、计划的期限到了,减持计划结束。

2、期限内减持数量达到计划标准,减持计划结束。

    那我们注意看,其实这个大股东的减持计划的有效期是2017.9.29-2018.3.29。也就是说,到了3月29号,其实这个减持计划已经到期了。也就是说如果计划到期后他还是大股东的身份,他继续减持就又要预披露一个新的减持计划了。但是!该大股东减持期间届满后的4月26日至5月2日合计减持上市公司(STE)股份15.08万股,减持金额为59.11万元,并没有进行预披露!所以违规了。库哥给大家做一个时间轴吧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所以这个案例有趣的地方就是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之后,不知道期限到意味着减持计划已经结束了,然后由于数量还没达到标准,所以觉得继续减持不用预披露,殊不知届满后后续的减持是一个新的计划的开始,需要进行预披露。

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大股东(NBBX)发出监管函。

    最后由于新的减持未预披露,该大股东被下发监管函。其实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这个股东除了未预披露,还存在其他不合规的地方,比如时间过半的日期是12月29日,大股东等到1月29日才告知上市公司披露,另外库哥注意到,其实整个减持计划到期的时候(3月29日)上市公司也未在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曰内予以公告。

 

    最后库哥提醒大家,知道减持要预披露还不够,要知道什么时候减持计划结束,结束后再减持要披露新的减持计划,不要出现披露了减持计划还是被发监管函的情况哦。

课后小彩蛋

乙同学

库哥库哥!看了你这个案例,我有一个疑惑了。比如我现在计划接下来的半年内减持10万股,然后其实我一个月就减持完毕了(数量达到标准),但是时间还有五个月才到期。那请问我能再启动一个新的减持计划吗?

库哥

如果时间离的太近,比如你说的这种情况,计划半年减持,但是一个月就减持达到计划的标准了。建议调整减持计划公告,比如总量调整为20万股;如果时间比较久了,比如用了五个月减持完毕(数量达到标准),那可以在减持完毕后再发下一期的减持计划啦~~

    好啦这周的案例分享到这里啦,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上周资本市场的监管动态吧。

>>>下面是一周监管动态的分隔线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监管统计

(一)上周证监会证监*、交易所监管概览

2018年8月13日—8月17日,证监会作出4份监管文书,证监*作出25份监管文书;上交所作出12份监管文书;深交所作出18份监管文书。

(二)证监会证监*监管动态

2018年8月13日—8月17日,证监会发出1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3家公司作出立案调查通知;证监*发出2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

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

2

行政监管措施

3

立案调查

(三)上交所监管动态

1、上市公司监管

        2018年8月13日—8月17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监管问询函10份,监管工作函7份,监管关注函4份,对1宗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1份。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5单。

1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2

问询函统计

2018年8月13日—8月17日,上交所发出10份监管问询函。

2、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18年8月13日—8月17日,上交所共对44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升打压股票价格、涨跌停板虚假申报、对倒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9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4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四)深交所监管动态

1、上市公司监管动态

        2018年8月13日—8月17日,深交所共对15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对1宗行为给予公开谴责,2宗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发出问询函3份,关注函13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4份。

1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2

问询函统计

2、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18年8月13日—8月17日,深交所共对15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对本周买入高风险股票“*ST百特”、“ST长生”和“乐视网”金额较大的18个账户进行了风险提示。共对8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5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减持计划提前终止什么意思?

提前终止减持计划一般来说是利好消息,因为:

1、减持意味着大股东要在二级市场套现,将会抛售股票,而抛售股票会造成巨大的抛压,所以股价会下跌,终止减持意味着不减持。

2、股东减持会给投资者一种“自己都不看好自家公司的股票”,因此会引发恐慌情绪。而提前终止减持意味着公司股东不减持了,因此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利好并不等于股价会上涨。

减持新规对于正在减持的大股东有没有限制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三板股东来自减持目的是什么

新三板股东减持目的是分2种情况。1、减持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或者计划将减持套现的资金用于投入到与公司主业无关的项目中去,那么可以确定该减持行为利空股价,会对股价造成长期打压。2、持的目的是为了换取资金扩大公司的科研投入、经营、生产,那么多数时候股东减持后股价反而会走高。

第见一期持股计划清仓减持1146万股,什么意思

就是把上市公司分第一期配给员工增持的的自家股票卖掉持股计划就是上市公司以员工名义增持,实际是给员工的福利